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
(一)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总体管制,确保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空间格局整体协调。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衔接。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地方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可依法收回调整已出让的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边界管控。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防止城镇发展单纯外延扩张。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
(四)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将市(州)、县(市、区)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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