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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2014-10-09 11:09 来源:四川日报

二、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规范园区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类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作为园区升级、扩区依据。将各类园区土地征收、利用纳入统一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将征地权、供地权下放到园区管理机构。

(六)强化工业用地管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建立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用地使用条件。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削减或收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等的项目用地。

(七)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县政府所在镇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及空间分层坐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连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用于国防、人防专用设施及城市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推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八)加快土地批后实施进度。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应及时依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加快批后征地实施,及时有效供地。对前3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市(州),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经省政府批准且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和乡镇新增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区位的,可按程序申报区位调整。

(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用地闲置问题,对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统筹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的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有合法权源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十一)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整合涉地资金和项目,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在同一乡镇范围内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的,由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四、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二)全面履行共同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从严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林业部门要严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关;税务部门要探索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统计部门要对节约集约用地与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统计分析;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执法,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前审查、批后监管工作,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地比例高的市(州)、县(市、区)实行约谈,扣减相应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并配合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一张图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力度。

(十四)完善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标准及考核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等挂钩;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可适当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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