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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土地制度改革解读

2014-10-11 09:15 来源:清华同衡规划播报

改革思路:“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

习近平讲话的第二句,道出了改革的思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显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是这句话的三个要点。

关于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估计会让一些人略感失望,觉得改革不够彻底。笔者的第一反应,也是如此。不过,现实的演化路径总是很复杂的,不会完全符合任何人或者任何理念的预期。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坚持这一条的话,就要修改宪法,而修宪是个漫长的过程,反而会延迟改革。而且,农村的产权形态已经这么久了,一下子改变所有制的基础,也未必是最优的策略。未来不可知,还是一步一步来更稳妥一些。毕竟,改革有个协调的问题。孤军深入的话,容易全军覆没。

“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这句话,则是清楚表明了改革的思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这一条坚持不变。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现在的思路,是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经营权可以转让。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成员权”,这个也不变;其二,在保障成员权的基础上,把经营权分离出来,并鼓励经营权的流转。

放在一起看的话,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脉络就清楚了。“所有权”和“承包权”都是和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联系在一起的,其实都是“成员权”,这个先不动。实际使用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事实上,这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促进使用权流转的一种路径。

和城市土地的情况对比一下可能会清楚一些。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土地没有“承包权”的问题,只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因此实际上是“两权分置、使用权流转”的状况。农村土地多了一个承包经营权,现在要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促进经营权的流转,要形成“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所以,这其实就是特定条件下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实质上和城市土地的“两权分置、使用权流转”在总体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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