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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员解读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2015-12-22 10:23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 喆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为引导和规范供需双方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可行的收费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委上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

记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刘佳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实现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和利用。通过使用者付费,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支撑管廊日常运行维护,有利于建立商业盈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因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非常必要。

上世纪以来,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探索性地建成了一批地下综合管廊,但管廊建设发展总体缓慢。如何调动管线单位的入廊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和可持续运行,成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两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起到了规范“参数”的作用。

记者:如何理解和把握市场决定作用和政府定价作用?

刘佳福:地下综合管廊是容纳各类地下管线的“房子”,是各入廊管线共同的“家”。具体来说,可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三种形式。不同的管廊,工程造价差别较大,不同管线在同一管廊内的占用空间、使用强度等也不一样,因此所需承担的费用比例也不一样。

借鉴国外经验,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实行一廊一价、一线一价,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如果供需双方协商不成,《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虽然是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并不排除政府定价的作用。对于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具体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记者: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应考虑哪些因素?

刘佳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在协商确定入廊费时,应以地下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为确定收费标准的计算周期:各入廊管线每一次单独敷设的建设成本以及管廊全寿命周期的建设次数;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管廊的合理建设成本和建设投资的合理利润;入廊后的节约成本或正效益也应该考虑,如供水管线入廊后,因管网漏失率降低而因此节约的成本,也应该作为入廊费构成所要考虑的因素。

在协商日常维护费时,应考虑日常维护费类似于物业费,主要由各入廊管线共同分摊。

记者:如何保障入廊单位的合法使用权益?

刘佳福:首先,支持公益事业。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其次,政策扶持。具体来讲,就是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必要的财政补贴。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可以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

最后,控制成本。不管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期还是运营期,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控制成本作为核心工作,加强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有偿使用费,减少入廊使用单位支出。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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