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正确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真实性原则。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修缮中,应尽可能做到修旧如旧,通过维护与修缮使其得以延年益寿,而不是将其消灭然后以复制品取而代之。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历史信息与其真实性直接相关。历史文化价值只有在真实的原物中得以体现,任何新造的假古董都不会再具备原物的价值,正如所有文物的赝品不再具有原物的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任何一处历史文化遗存的价值都与之所处的环境有关。失去了整体环境任何单体的历史遗存的价值都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城乡规划中,对于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对于单体建筑保护同样重要。对于不处于历史街区中的单体历史建筑,则应尽可能地保留其周边的原有环境,至少应在尺度上保持保护建筑周边的原有环境。一般情况下,不应提倡历史建筑的迁移保护。那种为了开发地块的“完整”动辄将保护建筑移开的做法并不可取。
当然,完整保护历史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城市不应建设发展。但这也决不是说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应该忽略城市原有的历史传统。我们对城市建设中忽视历史和千篇一律的城市面貌深恶痛绝,但也不赞同在新的建设行为中,通过大量建造假古董来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新建行为不必刻意模仿历史风貌,但对仍幸存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村落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旧城改造中应坚决刹住大拆大建之风,对于一切有价值的历史遗存必须尽可能地予以保护。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会既能保护历史传承文化,同时又能创新和发展。
在城市和乡村的历史保护对象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仍在使用中,因此不能简单强调保护对象的不可改动,甚至强调其内部的生活方式的“原生态保护”。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一味强调伴随原有生活空间的原有生活方式不可改变,是一种不道德的逻辑。但一味强调现代生活方式与旧的生活空间格格不入,也是一种简单幼稚的思维。事实上,经过适当改造的历史空间不仅能够很好地满足当代生活品质的需要,更会使得这种当代生活具备了更深的文化内涵。当然,也有大量很难继续延续原有功能的旧建筑。这就需要对它们进行适应性改造。建筑的生命在于使用,除少量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大部分历史建筑保护的出路在于适度改造与再利用。
我们强调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但也反对“过度利用”。在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很好保护,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之时,它们的展示价值也会凸现。但如果本末倒置,为了开发旅游,最大程度地“兑现”历史文化的经济价值,会对本来就很脆弱的历史文化遗存带来伤害,最终只会是对历史文化带来更致命的伤害。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除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保护意识外,更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行为,将对历史文化的态度纳入评价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体系。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一定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传承,我们祖国的城乡大地一定会向世人不断展现出她的美丽。
(作者:同济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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