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继续简政放权的客观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是新一届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则是简政放权的突破口。理论上讲,放与管应是同样大小的两个轮子,同时按同速率运转,政府职能转变这辆车才能运行良好。实践上看,简政放权先于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必须跟进协同简政放权。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共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79项,2014年总理又下达了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的任务,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俨然已经成为国务院各部门的刚性改革任务,但各部门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普遍存有畏难情绪,管用的实招、新招不多。甚至出现中央等地方创新、地方等中央政策的局面。极而言之,若再不出台加强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与具体措施,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面临新的问题。如有的部门提出“你取消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可以的,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监管责任由改革部门负责!”“谁审批,谁监管,你取消本部门的该项行政审批,我们再也不履行监管责任了。”
因此,着眼于解决市场监管的共性问题,提出适应于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监管部门通用的原则性要求与改革措施,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刻不容缓。《意见》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三)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是提升监管能力的内在要求。
多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监管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成果有目共睹,但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的市场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主客观原因都有,回过头来看,重要原因在于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陈旧落后,以计划经济的手段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长期以来,重审批轻监管,重市场主体资格轻市场主体行为,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重他律轻自律,重政府单方监管轻社会共治,导致监管着力错位,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效果欠佳。
监管者、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是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三大基本元素,监管方式是联结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纽带。《意见》提出的27条改革措施可以说是抓住了“两头”,突出了“中间”,监管者与市场主体是两头,监管方式属于中间。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对监管者,“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落实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对中间,首次创新了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平台监管等监管方式,对提升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可谓雪中送炭。
因此,完善“监管者、监管主体、监管方式”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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