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城乡规划领域自由裁量权,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该《实施规定》不仅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的程序,同时也规定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认定”的程序,现将该《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以及局部修正的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因此结合近几年城乡规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规定》有必要对《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进一步细化,完善编制和修改程序;另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实施规定》明确了规划部门直接进行局部修正的权力,同时,为了规范权力行使,明确规定局部修正的要求和程序,扎紧制度的笼子。(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规定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和变更程序。使行政相对人办理选址意见书时一目了然,同时也规范了规划部门核发和变更选址意见书的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第十条)
三、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变更的程序。尤其是规定了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情形,若非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不得申请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从严管理,特别是容积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和建筑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制的创举。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以出让方式供地,建筑高度24米以内的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项举措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简化了审批手续,减轻了企业负担,转为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另外,同时也规定了除告知承诺制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则实行审批制。这样划分就是为了将该管的管住,该放的进行松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规定了不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予以确认的情形。针对实践中因消防、人防、电力以及建筑角点坐标调整等原因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建设单位带来不便,为了给建设单位减负,此次通过《实施规定》在竣工规划核实阶段给予确认解决,建设单位无需再走变更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另外,针对分割销售的房地产经营性项目的变更,《实施规定》根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规范了变更程序。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时,不仅要停止预售,同时也要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六、规定了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和程序。建设单位需特别注意,划拨项目想要分期必须有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划拨决定书明确分期建设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才能向规划部门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必须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分期建设的,才能向规划部门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七、规定了市政工程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以及按照市政工程类别不同分为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制。这也是《实施规定》的一大亮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八、规定了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建住宅或超出原有宅基地进行扩建的,应当向受市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向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第三十条)
九、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程序。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发整改意见通知书,无法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由规划部门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执法部门处罚后,建设单位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规定了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认定情形。由于《城乡规划法》对于尚可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比较抽象,难以操作,此次《实施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十一、该《实施规定》自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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