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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15-03-02 09:4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艳芬

破坏预保护建筑当事者将面临房屋价3-5倍罚款

从3月1日起,广州被纳入“预先保护”的建筑如遭擅自损坏拆除,当事者将最高面临当地同等级房屋3- 5倍的罚款。上述条款来自今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的上一版本是已经实施了18年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从“城乡条例”到“城市条例”,广州市国土规划委表示,新版《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乡村建设的困境有重要意义,比如明确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简化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等。

[举例说明]

如遇“金陵台妙高台事件”开发商会受到何种惩罚?

2013年金陵台妙高台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彼时,诗书路民国建筑被开发商强拆,引发羊城舆潮讨论应如何保护古老建筑,广州规划部门更是陆续推进出台保护历史建筑的相关条例,目前《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已在实施。

一座建筑可能是历史建筑,但又未被“正名”,毕竟官方需要确定是否符合历史建筑的身份需要一个时间段,《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14条提出的“预保护制”就是专门针对这类“疑似”历史建筑的。

而根据《广州城乡规划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后,这些部门应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区人民政府应进行核实,对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进行预先保护,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报告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受理报告的电话和电子邮箱。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

那么,对于违反“预保护制”的开发商(或其他利益人),比如金陵台事件中,开发商强行拆除“疑似”历史建筑的民国建筑,将受到何种惩罚?《条例》规定,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3-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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