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
(1)人类创造性智慧的杰作;
(2)一段时间内或文化期内在建筑或技术、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代表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
(3)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
(4)是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范例;
(5)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土地利用的突出范例;
(6)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通常该项标准不单独作为列入条件)。
自然遗产4条价值标准
(7)具有最显著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特殊的天然美景,在美学方面有重要意义,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并包括对维持美景至关重要的区域;
(8)是代表地球历史重要阶段,包括生命记录、地形演变过程中所进行的重要地质过程或具有地貌或地形特征的突出范例,并应具有完整性;
(9)是代表进化过程中所进行的重要生态和生物过程、陆地、淡水、沿海及海内生态系统以及植物和动物种群发展的突出范例,并应具有足够的规模,包含必要的成分,以展示其所具备的、对长期保存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言十分重要的过程;
(10)包括有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栖息地,其中应生活着在科学和保护方面具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并应包括代表该生物地区最大限度的多样性特点的动植物的栖息地及其生态系统和足够大的栖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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