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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征求意见稿)

2020-01-02 09:41 来源:天津市规自局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确定规划目标,明确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二章 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优化完善保护结构

第三章 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促进城市复兴与繁荣

第四章 推动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更新,不断焕发地区活力

第五章 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水平,积极构筑文化高地

第六章 开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治理,精心打造天津城市名片

第七章 增强蓟州古城的整体保护,彰显古城文化底蕴

第八章 促进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与发展,突出地域文化特色

第九章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全面展现天津文化魅力

第十章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第十一章 健全保护管理机制,保障规划实施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坚定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有关指示精神,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和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特编制本次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保护规划的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其中陆域面积约11917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147平方公里。

确定规划目标,明确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三条  规划目标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深入挖掘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构建全覆盖、更完善的名城保护体系。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天津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多元并蓄的地域文化特色,建设富有文化魅力与现代活力的和谐宜居城市。

第四条  指导思想

1、以更开阔的视角不断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扩大保护对象,丰富完善名城保护体系,凸显天津市历史文化特色。

2、对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应保尽保,最大限度保留天津各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发展印记,全面体现天津整体历史文化价值。

3、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延续人文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城市功能的有机更新相结合。

4、树立可持续性、动态及开放式的保护规划理念,促进城市发展与社会进步,焕发城市恒久的生命力。

第五条  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保护利用与永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规划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优化完善保护结构

第六条  保护体系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全面保护天津市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与市域两个层面加强历史城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蓟州古城、历史文化镇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

第七条  保护结构

突出保护重点,加强系统性保护,规划形成“一城、双区、两带、多点”的整体保护结构。“一城”指重点突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与更新复兴;“双区”指不断推动蓟州历史文化资源聚集区、滨海历史文化资源聚集区的统筹保护与合理利用;“两带”指大力促进大运河文化带、海河文化带沿线地区的文化传承与发展;“多点”指有效加强历史文化价值突出的城镇、村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等众多点位的保护利用。

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促进城市复兴与繁荣

第八条  历史城区范围

天津历史城区参照1949年市区建成区的范围进行划定,面积约54平方公里。

第九条  彰显“一带多片,中西融合”的风貌格局

加强天津城市分阶段、分片区发展演变的特点,凸显天津独特的城市格局和演变特征,传承发扬城市历史发展脉络,形成“一带多片,中西融合”的城市空间格局。以海河与南、北运河为纽带,串联多片历史地段,集中展现城市各重要历史发展时期的特色,使中国传统风貌、西洋异国风貌及北洋时期中西合璧的折衷主义特色风貌各放异彩、和谐共生。

第十条  延续历史街巷路网格局

对现状肌理整体保留情况完好的片区,应对路网体系进行整体保护,延续原有道路走向与空间肌理,保持各历史地段原有的路网格局。重点保护原天津老城厢地区、原租界区及原河北新区等地区的多元化的路网格局。结合历史地段空间特色梳理,划定历史街巷及历史街道,并对历史街道分级确定保护方式。

第十一条  保护历史河湖水系

重点保护海河、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卫津河、津河等与城市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保护水体形态、尺度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历史河流相关桥梁、码头、渡口等历史遗迹,为市民提供具有历史感和文化内涵的滨水开放空间,认知城市自然历史发展过程。

第十二条  保护和活化历史名园

保护和活化历史名园,发掘其作为传统造园文化和历史事件载体的价值,与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相结合,提供市民身边可体验、可感知的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公共空间。重点保护中心花园(原法国花园)、解放北园(原维多利亚花园)、中山公园(原劝业会场)、宁园(原种植园)、人民公园(原荣园)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绿地及历史文化节点。

第十三条  塑造宜人的城市开放空间

以海河为历史文化主轴线,梳理并彰显各历史地段沿河分布、纵深拓展的历史脉络格局与滨河城市特色空间。精心营造城市公园、广场、滨水开放空间与其它公共开放空间节点,并结合步行系统建立展示历史文化脉络的历史文化街道体系。形成开放空间组织和历史文脉延续的主要载体,强化历史城区整体空间联系。

第十四条  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重要视线通廊

保护城市天际线,按高度保护区、高度限制区和高度控制区三个层次,分区控制建筑高度。注重控制历史城区的高点、低点开放空间与标志性建筑等重要景观间的互视要求。重点保护海河沿线、老城厢等重要历史文化节点的视线通廊,形成高处瞰景、低处观景两类视廊。保持历史城区整体的视觉关联性,延续传统历史景观。

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形态引导及风格色彩管控,保护城市风貌特色

保护各历史地段多元化的建筑风貌特征,对体量、风格、色彩、第五立面等各项要素进行精细管控,形成体现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风貌管控体系。重点管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周边、历史河湖水系沿线、重要开放空间及其他重点地区的建筑风貌。

推动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更新,不断焕发地区活力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第十七条  天津历史城区内划定老城厢、古文化街、估衣街、海河、一宫花园、鞍山道、赤峰道、劝业场、中心花园、承德道、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泰安道、五大道14片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八条  为更好地保护城市的风貌特色,保持历史格局,可将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在建筑风格、路网格局、空间形态等方面能体现出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但历史风貌不是特别完整的历史地段作为历史文化特色风貌片区进行保护,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纳入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  天津历史城区内划定中山路、哈密道、八纬路、大直沽4片历史文化特色风貌片区。

第二十条  完整保护历史地段的整体空间格局与风貌,同时根据各历史地段的功能定位与风貌特色,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利用模式与发展策略,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使居民安居乐业,提升地区活力。

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水平,积极构筑文化高地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涉及大运河与长城,应严格落实世界文化遗产相关保护要求,加强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和管理,严禁各类破坏遗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京杭大运河天津段总长约195.5公里,包括北运河和南运河两个区段,在三岔河口与海河相连通,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河道遗产为北、南运河三岔口段,全长约71公里。蓟县古长城是万里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蓟州北部山区,全长约40公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大运河两岸核心监控区与滨河生态空间的分类管控,突出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保护,带动天津市整体景观环境及文化品质的提升。

第二十四条  依托运河文化遗产和资源,推动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运河重要节点,全力构建以点带面、以面带全、以节点集聚要素资源,辐射带动周边的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  通过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措施,全面展示运河文化魅力,构筑京津文化高地。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重点长城段落的维护修缮,依托历史文化遗产与环境景观资源,制定分层次、分区段的保护措施,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黄崖关长城是蓟县古长城的代表,重点保护关城、城墙、敌楼、烽火台等军事设施及周边的山体环境。

开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治理,精心打造天津城市名片

第二十八条  盘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范围约110.9平方公里。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是市级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范围约13.6平方公里。

第二十九条  按照景观价值等级和敏感度及保护利用程度,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保护控制,并对一、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盘山风景名胜区与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实施保护与管理。将来按照天津市统一调整部署,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

增强蓟州古城的整体保护,彰显古城文化底蕴

第三十一条  蓟州古城是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范围约1.28平方公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古城整体空间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护,保持以鼓楼为中心的十字街格局,以及武定街、文昌街等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并对历史轴线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独乐寺、蓟县白塔、渔阳鼓楼、鲁班庙等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保护民居建筑的传统风貌与院落肌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独乐寺、渔阳鼓楼2片历史文化特色风貌片区的保护。

促进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与发展,突出地域文化特色

第三十五条  将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文化特色比较鲜明、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镇村列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三十六条  天津市现有3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杨柳青镇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西井峪村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葛沽镇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本次规划新增4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独流镇作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加以保护,果香峪村、中营村、老米店村作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村加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交通、市政、环保、防灾等基础配套设施,实现人居环境与镇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的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对其它拥有一定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特色的镇村,也应针对其价值特色加强保护,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进行保护。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全面展现天津文化魅力

第四十条  天津市现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两千余处,其中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共391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206处,区文物保护单位151处。

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根据自身特点将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目前天津市已公布了877幢历史风貌建筑(同时为不可移动文物的684幢,非不可移动文物的193幢)。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目前天津市在已公布的193幢非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基础上,又公布了65座历史建筑,使天津市历史建筑总数达到258座。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指从洋务运动时期至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860-1962年),涉及天津钢铁铸造工业、船舶制造业、机械工业、纺织工业、电子工业等工业门类的生产、加工、仓储等工业物质遗存,包含工业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也包括已经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工业遗存。目前已确定了97处工业遗产,其中与工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业遗产37处,与工业生产间接相关的工业遗产60处。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第四十四条  天津市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50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约700余项。

第四十五条  保护和传承以杨柳青木版年画、“泥人张”彩塑、“风筝魏”风筝、独流老醋酿造技艺等为代表的传统美术与传统技艺;保护和传承以评剧、京东大鼓、天津时调、相声等为代表的传统戏剧与曲艺;保护以津门法鼓、汉沽飞镲、葛沽宝辇出会、独乐寺庙会等为代表的传统音乐与民俗活动。

第四十六条  保护历史地名,包括传统巷子、胡同、街道、人文建筑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中的传统地名及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现有地名。

第四十七条  保护狗不理、桂发祥、耳朵眼、老美华、起士林等传统商业老字号。

健全保护管理机制,保障规划实施

第四十八条  深化保护规划编制,完善保护规划体系。

加强对历史城区内重点地区活化利用的研究,开展历史城区复兴规划;深化完善大运河沿线重点地区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开展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保护网络体系;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建筑层面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创新保护利用模式,更新保护方法。

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彰显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更多地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使人文为自然添彩、文化为休闲增色,充分展示城市文脉。

第五十条  完善法规标准,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工作,深化完善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保护与发展的运作机制及动态维护机制,制定适用于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保护建筑修缮设计标准和规范等,细化实施措施,强化特色管理。加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十一条  健全保护规划管理机制,强化特色管理。

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机制,建立保护规划动态维护机制,细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措施,强化特色管理。加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名城保护与利用。

加强公众参与,多方联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实现保护主体的多元化,为社会实体参与名城保护提供平台。

第五十三条  加强宣传,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力。

组织专门力量研究与挖掘历史文化底蕴,主动融入到天津市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扩大天津历史文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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