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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棚改项目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09-11 09:22 来源:时代商报 作者:李冰

自即日起,辽宁省政府将对省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与此同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部门也将免征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提到了上述内容,此外,《意见》中还提到,2017年年底前,省内各市将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以及国有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部分地区2017年基本完成棚改

《意见》中提到,省内各市需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等要素,实事求是地界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各地要明确项目举债的偿债资金来源,并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配套设施需与棚改房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中还明确提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以及新城新区建设等要素,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在完善配套设施方面,各市棚改区的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抓紧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在征收补偿方面,《意见》中提到,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棚户区居民安置可采取实物安置,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团购、动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

棚改项目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辽宁省将落实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辽宁省将免征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辽宁省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为相关单位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也将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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