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北京市战略留白用地管理办法》,提出保持总量平衡,原则上战略留白用地只增不减;严格现状管控,原则上现状地上建筑只减不增。加强规划留白用地腾退,2035年前实现实地留白,做到“地上物清零”和“零成本”持有。
北京市战略留白用地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进一步加强战略留白用地管理,合理调节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提升城市韧性,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治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留白用地是为城市长远发展预留的战略空间,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双控,原则上2035年前不予启用。
第三条 本市对战略留白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优化,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战略留白资源储备库,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科学合理划定
第四条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分区规划(含亦庄新城规划,下同)编制,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点功能区及周边拓展地区、现状低效利用待转型区域以及城市发展重要节点等区域,选择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地划定战略留白用地,根据所在区域平均容积率匹配适当的建筑规模,并结合乡镇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深化细化。
现状村庄及近期已有建设项目安排、已纳入供地计划的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战略留白用地。
第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战略留白用地管理,2035年前保持总量不减少。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增加战略留白用地规模,将“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腾退等用地中短期内无明确实施计划的地块,及时划入战略留白用地。
三、严格现状管控
第六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战略留白用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情况,按实地留白用地和规划留白用地加强分类管控。
第七条 对于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实地留白用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实施临时绿化并挂牌公示,“以绿看地”,严格管控。
第八条 对于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留白用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管控,合法建设可暂时予以保留,除用于保障“七有”“五性”民生需求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违法建设予以严厉打击,并纳入拆违计划限期拆除。
四、实现实地留白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战略留白用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抵押贷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评估,制定分类清理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序组织实施,2035年前实现实地留白,做到“地上物清零”和“零成本”持有。
第十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采用土地资源整理等方式,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土地开发类项目和战略留白用地实施,综合考虑人员安置、资源使用、成本分摊和实施时序,加强资金测算和成本管理,科学制定方案。对统筹实施战略留白用地的项目,给予建筑规模指标等方面支持。
五、优化空间布局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总量不减少、布局更优化、用地条件更合理的原则,通过用地置换的方式,逐步实现战略留白用地集中连片分布。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减量腾退后的非建设用地与战略留白用地统筹规划、调整布局,将战略留白用地向更具区位优势的区域集中,原匹配的建筑规模指标与战略留白用地捆绑使用。
第十三条 规范战略留白用地调整优化程序,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编制调整优化方案并组织评估论证,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相关成果纳入战略留白资源储备库。确实不能满足占补平衡要求的,由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地区战略留白用地的划定、管理、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战略留白用地的统筹管理、动态维护和监督考核工作。
其中,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遥感卫星监测和土地巡查,定期对战略留白用地管控情况、实地留白率等进行评估;市财政部门要对有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北京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战略留白用地内擅自批准建设或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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