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特邀专家、学者,进行深度解读。
金广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设计学委会委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
随着人们对城市认知的不断积累,设计城市的概念也一直在发生变化, 其中以城市设计一词(Urban design)取代市政设施设计(Civic design)作为标志性事件,是城市设计发展历程中,在设计城市概念上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
然而,无论设计城市的概念如何变化,对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的管控一直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这类建筑的特殊性在于,它们不但是城市标志性景观,更是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
1960年,美国学者凯文·林奇在《城市意象》一书中,依据观察者对城市环境的认知特点,提出了塑造城市形象性的重要元素之一:地标(Landmark)。这一概念对于提高城市空间的可识别性、保护和强化城市的景观特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后,地标作为城市设计的重要概念,在城市设计的实践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影响非常之大。
林奇意象地标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重点,包括“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其核心就是对城市与建筑地标的严格管控,这一要求对于控制当下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乱象的蔓延、坚持以人为本、传播主流文化、弘扬正确价值观,建立高品质城市景观秩序非常有必要和及时。
以下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和技术工具,从实施策略的角度,对“通知精神”的落实提出建议:
01 开展城市地标景观专项城市设计研究
在局部或地区级(District)城市设计项目中,一般都有“城市历史建筑或标志景观”专项城市设计研究,研究对象有:原有标志景观保护和新标志景观创造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分析景观分布、景观等级、空间影响范围、景观视距、景观视廊控制等等,根据研究结论对每一个标志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导控原则和设计导则,在这方面,国外实践活动的经验值得借鉴。
加拿大维多利亚中心区核心区城市地标研究示意
确定城市原有标志景观的依据是通过意象调查、数据分析得出来的,而判断一个未开发地段是否能够成为城市新的标志景观,主要依据两个条件:一是开发地段是否位于城市视觉景观的焦点,二是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是不是特殊。如果设计地段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应该对设计地段从城市设计角度重点做出景观影响研究,并提出城市景观设计的保护与导控原则。
上述城市设计研究成果将作为管控“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的科学依据。如果能够作为法定文件贯彻于城市规划管控全过程,将形成法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能有效避免因某些个人喜好给城市景观品质和秩序造成破坏。
02 建立设计方案评审过程的制度保障
城市中的建筑物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化公共产品,建筑一旦竣工完成以后,公众不管喜欢还是不喜欢,都不得不被动地接受或忍受。因此工程立项与设计过程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法治机制,在规范的制度下运行,并要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这对于景观标志性建筑的建设更为重要。
(1)在“城市与建筑地标”项目的规划管理环节实行城市设计概要制度
城市设计概要是管控城市设计过程的一个新工具,虽然城市设计概要制度在国外是近十年才出现的,最近一项针对城市设计师业务范围的调查研究资料表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设计师的主要工作之一。
城市设计概要是针对某一个特定建设项目,从城市设计角度的研究成果。对于同一个地块来说,其城市设计概要和建筑设计方案是由城市设计咨询机构和建筑设计院分别完成的,都是以这个地块的开发项目为切入点,从不同角度审视与研究同一个设计对象,因此设计结论能够将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有机地结为一体,是城市设计落地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技术工具,这一工具在北美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城市设计概要
笔者认为,这一技术特别适用于“城市与建筑地标”类项目。
(2)在各个城市原有的 “城市规划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城市地标保护与创造委员会”
委员会的组成除了城市设计师牵头以外,有政府官员、规划师、建筑师和景观师,还应该有包括艺术、人文、历史和民俗方面的专家。被列为城市地标的建筑项目,其设计方案选择与评审必须经过这个委员会提出比较一致的意见,才能得以实施,这是保证城市标志建筑艺术品质的制度性环境。
此外,这项工作还应该通过公共参与,广泛的征求公众意见,通过这样“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双向评审和监督机制的共同作用,相信会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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