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自治区政府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或委托设区市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全面下放用地审批权限,纵深推进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要素保障。
《通知》明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政府审批;国务院授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南宁、柳州、桂林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政府审批。超过自治区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报国务院审批。
《通知》规定,授权设区市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包括2类: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规划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包括3类: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城市(不含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城市(不含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其中,超过设区市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对自治区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批次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市政府应另行按委托审批方式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广西要求,各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加强耕地保护,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通知》出台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随即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程序,并就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用地、抓好用地备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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