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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成片改造项目可“容缺预审”

2014-09-17 15:05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谢曦

近日,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和优化石结构房屋改造的审批流程、土地利用、资金保障、收费优惠等,鼓励群众在政府引导下主动参与石结构房屋改造。

优化审批流程 成片改造项目享受特事特办

《意见》明确,成片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由市及县(市、区)石改办召集相关部门集中联合会审,实行“容缺预审”,特事特办。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石结构房屋零星改造(含修缮加固)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市、区)农办、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石结构房屋申请改造免危房鉴定。

强化土地支持 自行集资改造允许增加容积率

石结构房改房、安置房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增加住宅套数前提下,允许增加容积率,用于增加住户住宅面积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施改造:一是制订项目改造方案,经住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改造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改造后不得分割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二是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改造,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加强资金保障 市政府每年统筹1亿元专项资金

石结构房屋五年集中改造期间,市政府每年整合统筹1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家庭等低收入群体的石结构房屋改造资金补助、石结构房屋改造平台公司贷款的部分贴息、建立个人石结构房屋改造贷款风险保障金等。各县(市、区)每年应配套相应专项资金2亿元。石结构房屋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石结构房屋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县城、建制镇镇区的零星石结构房屋改造,可以街道(镇)为申报单位捆绑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石结构房屋改造,可申请纳入“造福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享受中央、省的资金补助和相关政策支持。

我市还鼓励县、镇、村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县域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农村石结构房屋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可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并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鼓励群众参与 成片改造模式集中建设自住小区

《意见》还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未纳入五年内改造计划或规划进行成片改造但超过五年未实施,以及城镇规划区外的石结构房屋,在符合规划要求,并留足道路及公共设施空间的前提下,应批准翻建。

位于五年内改造、近期重点建设以及市、县、镇一级主干道控制范围区域内的石结构房屋,可按程序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组织异地建设。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区域或项目,鼓励采用多户联建方式,按照现行住宅建设标准实施改建。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用成片改造模式集中建设自住小区,引导零散分布的石结构房屋住户,通过改造向集中居住小区搬迁。

照顾低收入群体 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家庭等低收入群体的石结构房屋低于50平方米,如无其他房屋产权的,在成片改造时,按5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一律免交面积补差等费用。近期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石结构房屋,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片区房屋征收方案对石结构房屋提前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镇区的石结构房屋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由所在地住建、民政、街道、社区联合进行取证保全,先予拆除,待今后征收时再予以补偿安置。该部分业主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并在保障时享有优先保障的权利。对农户未批先建的,在旧宅基地有合法产权、新宅基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前提下,允许户主腾出提交旧宅基地,再给予办理新宅基地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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