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防止出现“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黑龙江省切实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进一步增强建筑设计文化品质,促进城市与建筑风格可持续发展,形成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的城市特色风貌。
黑龙江省明确要求,各地市应通过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深度融合,加强城市设计对建筑形象的指导约束作用,强化建筑设计的风貌管控与整体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作用,确定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划定重点景观风貌地段的范围,制订重点建筑项目和重要景观风貌地段分类、分级管理方案,统分结合,突出重点,实现城市与建筑风貌的全域化管控与精细化管理。
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
要求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项目进行重点管理,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严格限制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黑龙江省不得新建高度500米以上建筑。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市(地)确需建设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建设。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与城市设计相协调,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建筑物高度、体量应当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街区环境及周边自然环境等相适宜,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避免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视觉空间通透。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或小高层为主。
突出抓好重点地段建筑风貌
明确各地市应根据地域特点,加强自然生态、湿地山水、历史人文、交通走廊、门户枢纽、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保护利用政策,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要全力保留遗存的历史信息,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对改造占地面积大于l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评估论证,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加强工业遗存保护利用,要对有价值的工业厂房进行功能性改造利用,对厂区树木、地形地貌等景观风貌进行保护。严格管控重点地段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体系
要完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相关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制订城市与建筑风貌设计导则,提升城市设计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优先做好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建筑方案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各市(地)要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是否体现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作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建设标志性建筑应当组织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防止破坏原有城市风貌。
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在专家充分论证和初步遴选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尊重专家意见,确保科学决策。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要按照重大建筑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
建立城市与建筑风貌专家评审制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成立省城市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各市(地)根据实际可成立市城市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不具备条件地区可申请省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总建筑师有关规定,开展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工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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