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安徽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落实终身负责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一)认真落实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立足市、县全域,统筹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对空间发展做出合理安排,统一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管理机构不再单独编制市辖区、开发园区及产业聚集区等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由市、县通过制定分区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已编制未经依法批准的,相关地块不得供应。应当编制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详细规划数据库,将矢量数据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报告整改情况。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得随意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调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落实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规划编制技术单位终身负责制,已经签订规划编制合同但未明确终身负责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或由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出具承诺书予以落实。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专家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评审或批前审查。实行技术论证“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其所在单位编制的规划技术评审或批前审查。专家委员会可依托省级规划专家库,结合本地需要确定专家人员。
(四)加强规划数据衔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修改、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时,应严格审核拟调整规划图斑,与国土调查现状地类、已经批准或者拟报批建设用地及复垦区范围进行比对,修改方案中拟调整的规划图斑与已报批建设用地等用地安排不得产生矛盾。规划修改、调整经批准后,应当确保规划数据库中的主要指标、用途管制分区与规划修改方案一致。
二、加强过渡期规划管理
(五)规范“两规”一致性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存在的矛盾图斑,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两规”一致性处理。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属于设区的市审批的,通过修改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属于市、县审批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其中,不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厅。“两规”一致性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两规”一致管理。
(六)明确过渡期规划管理依据。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到期后,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经依法批准未到期限的城乡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但是不得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及“二调”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到2020年底建设用地规模节余的市、县(市、区),过渡期间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已经突破的,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的50%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规模由省按照实际需要单独下达。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做好机动建设用地规划规模调整。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产生的机动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乡村振兴项目的,由乡镇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按规定调整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将机动规模落图。但是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八)明确规划许可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严格审查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时,应当对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对规划符合性进行说明。
(九)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管理。“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前,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办理乡村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四、实行规划全周期监管
(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逐步构建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纳入“一张图”的规划,不得作为自然资源有关审批管理的依据。已经批准但未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城乡规划,应于2021年1月底前纳入“一张图”管理。
(十一)建立“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省厅统一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依托“一张图”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审查、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评估预警等。设立“一张图”信息系统自动强制留痕功能,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一张图”和台账核对,构建起规划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不予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落实好村庄建设、农民建房“选址、放线、验收三到场”制度,防止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违规占用耕地。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五、严格干部队伍管理
(十三)严格规划重点岗位人员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编制、审批、许可等重点岗位公职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在其管辖地域内,发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规划直接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必须调离现岗位;在规划重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轮岗。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底前将摸排处理情况统计表反馈省厅。
(十四)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错报、漏报、不报规划数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等有权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并启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结果。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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