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是浙江“走在前列谋新篇”的一次成功实践。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启动了《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修正工作。2020年下半年,《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修正)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修正)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修正后的《条例》按照“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的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在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等方面作出了深化和调整,并将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修正后的《条例》当中,有几个制度安排成为亮点。
确立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
城市设计是城市景观风貌塑造的重要手段,全省不少城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城市设计编制工作,但是标准不同、深度不一,而且通过编制城市设计随意修改法定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大多数城市设计成果仍然停留在技术研究层面,难以有效转化为管理手段。为此,《条例》设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将城市设计中确定的控制与引导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中,使城市设计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同时,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明晰了各类规划的关系和衔接,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提供了法定依据。这样既能够保障城市设计得以落地,同时也有效避免通过编制城市设计随意改变法定规划的现象,保障法定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
公共环境艺术发展是促进景观风貌艺术化、品质化的有效保障。上个世纪50年代,法国、美国等国家开始推行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政策,规定配建投资比例,即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和浙江省台州市在近些年也有很好的实践,有效缓解了公共环境艺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条例》设立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公共项目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该政策旨在引导示范,主要针对国有性质的工程项目,对社会投资项目不做硬性规定,但鼓励其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具体规定可由地方政府制定,以保证政策的弹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
《条例》在国内率先创建了完备的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确定了景观风貌分类管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文脉、立足长远的原则,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的总体要求,明确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管控的重点内容,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新城新区等作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建立了规划编制审查中部门编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审批、人大审议的互促共进机制。
《条例》规定要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对于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对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公建的设计方案审查要求,同时深化落实“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划定负面清单,明确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活动类别,进一步明晰规划管理边界。
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城市景观风貌与广大市民的感受密切相关,塑造具有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的城市景观风貌,需要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深化实施“阳光规划”。对此,《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在总体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大型城市雕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编制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方案等重大事项,要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条例》规定总体城市设计批准前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条例》的修正强化了城市景观风貌对国土空间保护、利用和修复的重要意义,对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国土空间规划职责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的修正实施,必将对于营造美丽宜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起到重要的保障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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