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新疆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认为,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保护要求也应纳入本修订草案,并加以明确。
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来,对指导新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域的确定,推动新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张鸿说,随着新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城乡规划工作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现行城乡规划法对新疆城镇体系规划中重点监管区域的规定不明确、不完整;涉及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地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体不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环节较多,行政效率不高等。有必要针对现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针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房屋改变用途等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新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新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同时,规定房屋权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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