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包括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两类。“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选、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的申报主体是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申报主体是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和县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城、镇)建成区或者村庄。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县)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
1.符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附件1)要求。
2.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命名。
3.编制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4.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档案。
5.已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6.已获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在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时,可予特色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
1.在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和宜居乡村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
2.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无障碍建设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奖项的示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
(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申报主体为省(自治区)所辖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主体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的,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达到要求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作为申报主体的,自评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申报主体为省(自治区)所辖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照评选主题认真研究,充分挖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的好项目、好案例,并向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各行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原则上,每个类别可以推荐1项,由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主体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的,由项目所属行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涉及多个行业的项目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部门要综合考虑,择优推荐,原则上,每个部门就同一类别限推1项,并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通过省级初审的申报主体,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
1.城市概况,包括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
2.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申报内容介绍(3000字左右);
3.体现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的资料;
4.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5.中国人居环境奖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6.创建工作影像(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7.其他能够体现所申报奖项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8.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人居环境特色的示范项目,项目应分属于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等8个类别中的不同类别。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
1.项目概况,包括所申报奖项创建及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
2.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申报内容介绍(3000字左右);
3.体现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的资料;
4.创建工作影像资料(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5.其他能够体现所申报奖项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地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对该申报地方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主体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人居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和范例)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申报主体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评选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主体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现场随机抽查与所申报奖项有关的人居环境示范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其中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奖)的示范项目必查;
4.当地居民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综合评议,并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中国人居环境奖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通过的公示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命名有效期为5年。
(一)获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获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城市复查,并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将复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含直辖市)复查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对复查材料的抽查,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四)复查通过的城市,继续保留其获奖称号;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获奖称号。被撤销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
(五)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的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作为预备目录清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指导,提高申报的质量和示范性。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优先从预备目录清单中推选。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的通知》(建城〔201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授权事宜请邮件至www@planning.org.cn,中国城市规划网保留最终解释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城市规划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