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之后,我国第22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式落地。记者获悉,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批复函明确,充分发挥吉林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产业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吉林和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把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新引擎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东北亚开放创新枢纽区、创新创业生态样板区、“数字吉林”建设引领区。
批复函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在推动传统产业创新转型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数字产业及数字化改造、区域创新协调融通发展、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建设科技服务体系、东北亚创新开放驱动等方面试验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另外,批复函同意将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这意味着长春市内两大高新区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方面可以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是长春市落地的又一个国家战略。”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未来长春将以国务院批复精神为纲,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为纽带、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支撑、新经济创新发展为特色、科技金融为助力的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打造东北振兴的科技创新之城。
以下为批复原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28号
科技部、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区〔202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吉林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产业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吉林和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把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新引擎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东北亚开放创新枢纽区、创新创业生态样板区、“数字吉林”建设引领区。
二、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在推动传统产业创新转型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数字产业及数字化改造、区域创新协调融通发展、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建设科技服务体系、东北亚创新开放驱动等方面试验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同意将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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