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志成 欧阳慧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市场是稀缺资源。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动国内市场由大到强,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必由之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筑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作出部署。《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将推动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正确认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科学内涵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出现的一种高级形态,是现代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实现五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统一的制度规则。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转需要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作为支撑。产权和信用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具备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是统一的流通体系。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都离不开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统一的流通体系是提高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效率的有力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流通体系具备软硬两个方面的统一性。硬件方面,重点是运输通道、交易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软件方面,主要是不同区域之间流通体系的衔接畅通,跨区域、跨类型流通平台有效对接,以及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三是统一的要素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一方面,要具备有利于要素跨区域流动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要素市场的协同性和一致性持续提升。另一方面,要有效打破区域封锁和市场分割,实现城乡间、区域间、行业间生产要素的统一高效配置。
四是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商品和服务市场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在一个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中,商品跨区域流通的各种有形和无形壁垒应被彻底扫除,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对外地企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应被彻底清理,消费者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
五是统一的市场监管。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形成统一的监管格局,提升协同监管能力。监管规则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意味着各地在质量、标准、计量、商标、专利、检验检测等领域的规则逐渐统一,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意味着跨区域执法的协同性更强、执法的标准更加一致,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效能更高。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被部分人误读。对于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加以澄清。首先,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自我封闭”的统一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把眼光局限在国内,需要胸怀两个大局,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秉承开放思维从市场规则、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与全球市场联通。其次,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铁板一块”的统一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不顾区域差异、忽视经济规律在所有领域搞“一刀切”,而是要允许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开展差异化竞争。第三,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一蹴而就”的统一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优先在发展水平接近、资源禀赋互补性强的区域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发挥对全国市场的引领示范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立破并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意见》强化目标导向,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着眼于建设有利于促进市场统一的规则体系完善制度,注重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破除阻碍国内大循环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
一是定制度、夯基础,建设高质量市场基础制度与运行规则。市场基础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有统一的基础制度。《意见》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制度明确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在此框架下,针对部分领域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提出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针对部分行业市场准入不畅的问题,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针对一些领域竞争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提出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社会信用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是强联接、促畅通,建设高标准流通体系、信息交互渠道与交易平台。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是促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的关键所在。《意见》着眼于现代流通网络、市场信息交互渠道、市场交易平台等重点市场基础设施,通过多种举措实现基础设施之间的融合、联通、对接,最终形成协同高效的市场基础设施网络,促进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通和有效配置。《意见》还针对近年来自然灾害、疫病疫情多发的问题,提出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针对近期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保供稳价压力加大的问题,提出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相关举措将推动市场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市场运行效率持续提升。
三是促统一、优市场,建设高水平要素资源市场和商品服务市场。要素市场化配置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领域。《意见》在近年来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以促统一为核心,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要素市场功能的一系列举措。在土地市场,强调完善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在劳动力市场,强调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与用地政策;在资本市场,强调监管的统一和多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此外,还结合能源资源安全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建设统一能源市场和统一生态环境市场的举措。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支撑。《意见》从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等不同方面提出了推动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的举措。相关举措将在提升商品、服务和要素市场统一性的基础上,持续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四是抓监管、促公平,建设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重要结合点。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市场运行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保障。《意见》结合完善监管规则的目标,提出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并为完善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监管指明方向;结合强化监管执法的目标,提出强化部门联动,鼓励跨区域联合执法,统筹执法资源,提高综合执法效能;结合提升监管能力要求,提出完善重点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健全协作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开展监督评议等举措。相关举措将为加快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五是破壁垒、拆藩篱,着力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当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痼疾仍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还存在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限制、选择性的支持政策,一些行业还存在条块分割、行业垄断的现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着力消除区域市场壁垒,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围绕各种不公平竞争现象,《意见》注重政策的延续性,结合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强化反垄断;针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强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瞄准一些地方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的问题,明确提出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并针对涉企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恶性竞争、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相关举措将有效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市场分割,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处理好两组关系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必须围绕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问题和制度建设的难点问题,统筹把握好两组关系,以科学的方法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方面,处理好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考虑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全面推进统一市场建设,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与此同时,也要防止把“全面推进”误解为“齐头并进”。事实上,不同的商品、服务和要素市场在统一性方面的进展和要求各不相同。比如,家电、日用品等基本实现了全国市场的统一,而电力市场因其物理特性和经济特性,统一市场的推进要更为复杂。因此,要综合考虑不同市场的发展水平与推进难度,选择一些市场呼声高、改革收益大的领域寻求重点突破。
另一方面,处理好全国一盘棋与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的关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站在全局的角度系统谋划,坚决破除地区之间的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真正做到全国一盘棋。要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持续健全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体制机制。各地方必须摒弃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做法,切实防止以“内循环”名义搞地区封锁的现象出现。同时,也要强调优先推进区域合作对于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可以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步伐,形成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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