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在重庆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个尊重、五个统筹”,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重庆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多维度展示巴渝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重庆人民“坚韧顽强、开放包容、豪爽耿直”的优良品质,建设“山水、人文、城市”三位一体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保护传承体系
(一)不断充实保护传承对象。全面保护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地段、历史名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共同构成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二)分级落实重点任务。建立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市级有关部门依据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区县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公布区县级保护对象,及时设立保护标志牌,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指导督促或组织实施修缮工作,建立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等制度。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现场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构建保护规划体系。编制重庆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统筹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布局。完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国家级、市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编制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建设保护规划等重大专项保护规划。新编、修编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保护规划。各区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名录、分布图和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四)保护市域山水人文格局。保护市域“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自然山水格局,保护“三江四廊”文化线路(长江、嘉陵江、乌江主干文化线路,成渝古道、秦巴古道、酉水古道、渝黔古道主题文化线路)、“一核三片”文化区域(“一核”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三片”即巴渝文化区域、三峡文化区域、武陵山民族文化区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保持山水走势的连续性和山水本体的完整性,优化山体、水体的自然生态环境及其与人居环境的共生关系,严控山边水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和尺度。突出各区县的历史人文特征,统筹利用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传承核心文化价值,塑造特色文化品牌。
(五)明确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点。依法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聚焦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整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景观视廊、街巷肌理、重要节点、山水人文环境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巴渝场镇空间布局方式和传统山地建筑营建手法,延续原有社会网络和生产生活方式,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加强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增补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世界遗产,分类保护其范围内的各类法定保护资源,整体保持并提升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突出的普遍价值。保护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主题遗产,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现状大树老树及其生境,保护人文景观、自然文化景观等,凸显巴渝地区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特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老字号,传唱巴渝诗词歌赋,收集整理口述历史,编撰出版文化典籍,全面传承巴渝优秀历史文化。
(六)严格拆除管控。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大树老树,不挖山填湖、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强制搬迁居民村民、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严禁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七)分类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八)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协同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和土地整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的关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将其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实施分级分区城镇空间开发管控,各区县城区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强度、密度和高度。采用“小规模、渐进式”保护整治方式和“绣花”等微改造方式,有序合规推进有机更新和环境提升,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让城市更有人文范、书香味、烟火气。加强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采取设置消防水源等措施,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九)彰显历史文化。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建设完善的历史文化展示标识与解说系统。弘扬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革命文化、统战文化和移民文化。利用巴渝古驿道、老铁路、山城步道等,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推出优秀文化传承作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媒体寻访行动和宣传报道,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以优秀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文艺作品,打造一批弘扬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特征、富有重庆特色的精品力作。
(十)打造保护传承精品项目。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重庆段)、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作,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两江四岸核心区整体提升、大田湾—文化宫—大礼堂文化风貌片区保护提升,以及渝中老鼓楼衙署遗址、奉节白帝城遗址等考古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加快重庆市博物馆、重庆红军长征纪念馆等系列文博场馆和中心城区山城步道的规划建设。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名园的保护修缮力度,完成一批精品项目。
(十一)推动“文化+大数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历史文化进行数字化保护、加工、展示,创新历史文化内容传播。推进完善各类保护对象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工作,动态更新、维护完善现有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等相关数字化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实现多层级管理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导调度职能,优化多层级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十三)完善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区县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和程序列入保护名录。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线索经专家论证后可依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提前介入城乡规划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体检评估制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涉历史文化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形成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的公益保护合力。
(十四)动员各方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用好活化利用相关政策,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发挥民间志愿者作用,营造共同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氛围。
(十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激励区县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显著、群众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纳入重庆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慎重决策、慎重用权,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完善重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策法规制度,推进《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修订。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配套政策、技术导则,群策群力共同为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保障。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区县政府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重点支持国家级、市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依法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十九)抓实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加强城市建设底线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加强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建立人民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历史文化资源监测管理水平和力度,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二十)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二十一)做好教育培训。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教学重要内容,编写知识读本等学习资料。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儿童、青少年从小关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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