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二审稿提出,强化城市更新的总体性要求,包括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等;细化公众参与,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明确政府职责,比如可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法规还多处体现“协商”精神,比如实施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等。
强化总体性要求
严控大规模拆除、增建
二审稿强化城市更新的总体性要求,具体包括增加与各类开发建设方式以及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优化城市设计、凸显首都城市特色、推广先进建筑材料及设备等要求。
其中提到,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等。
细化公众参与
编制规划应听取公众意见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更新同样需要增强公众参与。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物业权利人的内涵,强调各方参与原则,支持自主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细化公众参与内容。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二审稿提出,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二审稿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细化公众参与内容。具体表述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实施主体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何“商量着办”?
老楼装电梯需业主表决同意
涉及多人的城市更新项目如何“商量着办”?二审稿有了细致规定,明确对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协商,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健全完善相关的议事协调、利益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
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有相关表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投票表决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更新后依实施方案享有收益权。同时,物业权利人需履行业主义务,主动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备受关注的老楼加装电梯也有相关规定:实施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受益业主应当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
明确政府职责
可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根据二审稿,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并在多处有具体规定。比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上述规则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
项目实施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物业权利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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