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也证明,讨伐“小产权”经年,收效甚微。否则,何劳有关部门隔三岔五就来一轮“坚决打击”?屡战屡踣,原因不少,其中一条,就是“小产权”的含义不明,黑白之间没有清楚界限,灰色区域一大片,打不过头不会见效,打过头又势必引起反弹,于是没完没了。继续非法帽子满天飞,却迟迟落不了地,不断给滥用权力、选择性执法创造寻租机会,难道就不怕有一天公众起来追责:那些个部门预算、官位、编制外加“三公经费”,到底是干什么吃的?
《城乡中国》的思路,是对涉众甚广、旷日持久、法内法外界限不明的行为,一分为三来处理。大体上凡对他人及公众利益基本没有什么损害的,眼开眼闭算了;对明显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又有现成法律清楚规定要加以处罚的,那就用合法强制力加以处罚和制止;至于大量既可能相互收益、或相互损害的行为,则创造条件由利害各方开谈判、寻找利益平衡点。这也是我的第二点建议,写过了,此处不赘述。华生对此不满意,说没有明确“小产权”究竟属于上述三分天下的哪一块?是不明确,因为在我的认识里,所谓“小产权”不过是转型中国一个既宽又杂的现象,包含着与上述三分世界都可能沾边的多种行为。泛指一通于事无补,还是花点功夫做合适的区分吧。
这也带出我的第三点建议。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不妨考虑把土地房屋作为地方的、特别是城市的事务,分权制定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政策,选用合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尤其在转型中,更有必要加大地方和城市应对的自主权。这些年高度行政化集权的土地管制与房价调控,中央部门出力不少,讨好不多,是一个值得总结的教训。要明白,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不论“涨价归公”口号多响亮,实际上真正通行的,到处都是“土地涨价可分成”。此原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已经确定,要有效吸收地方信息、经由地方程序来落实。所以全国性的法律和政策在给出基本准则之后,要充分依靠地方经验、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才有望解决大量复杂的实际问题。在这件事情上,多到六百几十个城市的实践经验里寻寻觅觅,少听一些不着边际的夸夸其谈,可能事半功倍,或值得一试。
围绕“小产权”的争议,让我想起当年“盲流”问题的热闹。那也曾经是一个含混、带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锋芒所向,直指那些离土离乡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民——“盲目流动人口”是也。同样非法帽子漫天飞,说到耸人听闻处,甚至拿“流民造反”去吓唬政治家。实际情况,是本来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农民的国度,在工业化、城市化提供新机会的条件下,开启了“人往高处走”的大门。那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机会,也是诸种束缚松绑的社会解放。若问“盲流”问题后来怎么解决的?还不是形势比人强,说着说着谁也不好意思再说了,因为大家都明白,原来那就是“人的城市化”!大批农民自由转行的权利得到承认,城市化大潮就势不可挡。回看当年“盲流”问题之消失,说明城乡打通的劳力市场化、产品市场化皆不可阻挡。既然人可转,农房农地的流转怎么挡得住?放眼远望,还是稼轩之句最好:“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几点结论
(一)城市化把大批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也带动其他经济资源加快在城乡间流动与集聚。由此,要求重新界定城乡一切经济资源的财产权利,特别是确立普遍的转让权,形成新的市场秩序。
(二)上世纪80年代,我国迈出了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的重要步伐,以此适应当时改革开放的紧迫要求。但是,这项改革尚未完成。迄今为止,城镇国有土地可以合法入市转让,但是曾经得到宪法原则支持的郊区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仍广受歧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承认、保护与服务。在同地不同权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一手征地、一手卖地”的畸形体制,其负面效果越来越大,危及我国城市化的健康进行。
(三)深化改革无可避免。现实的可行路径,是“逐步收缩征地规模、探索农地农房入市”。为此,一手实施“先行先试”的主动改革,一手从各地农地农房入市的实际经验中提取政策和法律元素。两相结合,正有望勾画出城市化“新土改”路线图。
(四)继城镇国有土地入市之后,城镇内外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房也以多种方式入市转让,不但为大批农民工进城提供着落脚之地,且具有在得到合法承认后进一步改善、升级的巨大潜力。既然破绽百出的“理论”解不开它,喧嚣的歧视奈何不了它,哗众取宠的“方案设计”也替代不了它,我们不妨踏踏实实,多看多想,继续从中吸取营养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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