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外的老虎喂不得
华生并不是对转型中国的实际状况不了解。相反,以下引文表明他对半拉子改革带来的问题,认识还是蛮深刻的。先看他怎样谈政府手中的规划权:“像我们今天这样,政府独掌规划权,而且经常长官意志随意修改规划,包括利用规划权征地卖地,政府自己变成倒腾土地的生意人,这当然是与法治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再看他对政商不分的抨击:“政府的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不分,将规划权包括规划变更权和土地变性收益权混在一起,土地收益与土地自身的必要基础投入支出账目不独立,卖地收入在形式上完全进了政府的口袋”。
我不明白的地方,是华生分明对当下中国权力难被约束的状况知道得一清二楚,却在讨论中国城市化、城乡关系、土地房屋等诸种现实问题时,依然不遗余力地高举“公权力”、“管制”、“管治”、以及“处罚、打击”,并把强化这些在真实世界里根本无需任何人呼号就已经强得不能再强的“强力措施”,作为他独树一帜的主张。
没错,在华生的笔下也出现过“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经济利益与规划的明确分离都变得极其重要”,出现过“沿着法治轨道去规范政府和官员行为,去约束公权力”,甚至说“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规划首先是代表民意的机关即议会的权力。议会有决策权,法院又有独立裁判权,政府只能在法治框架内行事”。不过,读过华生论述的读者不难发现,这几句被轻轻一笔带过之后,就再也没了下文,也根本没有讨论中国要怎样做、怎样改,才能逐步实现“法治的市场经济”。
华生不断强调的是下述逻辑:既然“法治的市场经济”把城市化交给“公权力”主导和支配,所以当下中国的城市化,也只有依样画葫芦,不断强化公权力、行政管治以及“对违法现象的打击处罚”,而绝不能“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根本不存在的土地开发的自由市场竞争去达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否则,“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就会走上更大的弯路”,就会跌入只有靠他来拯救的“误区”与“陷阱”。
对以上套路,我有三重质疑。第一质疑: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真有华生讲的这些事吗?限于篇幅,《城乡中国》仅对“分区制”和“英国城市规划”略作辨析,就发现查证到的事实与华生讲述的“故事”,差距甚大。好在这些文字都公开发表,有心的读者不难得出自己的结论。
我特别不能同意的,是华生对那些西方故事所作出的概括。如“在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土地的开发使用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西方各国都通过立法形式将土地开发建筑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用途和规划管治高于所有制”、以及“建筑不自由早已是深入普通公民头脑的法治观念”。我以为其中最糟糕的,就是那个“建筑不自由论”。道理写过了,我们所知之“自由”,皆带有不得侵犯他人自由的内涵,因此真实世界中唯一可能存在的自由,就是受限制——不得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也因为如此,断不可以把“正当受限的自由”,随便宣布为“不自由”。
华生反问,“公民受限制的自由与囚犯在囚室内受限制的自由难道没有本质的区别?”应答如下:经司法判决囚犯不可以自由离开囚室,正是对囚犯侵犯他人自由的惩罚,也是维系自由——总是受限自由——的条件。华生似乎分不清楚这些本来很简明的界限,在他那里,极受推崇的“建筑不自由”与“囚犯之不自由”,居然是一回事!
至于发达国家里种种“限制公民侵犯他人自由”的制度安排,究竟合适还是不合适,执行效果如何,是否需要适时变更,更有待仔细加以探查。随意搬来一个“西方国家如何如何”,然后就要求“中国也如何如何”,那是不成的。“实践检验真理”,应该包括以外国的实践来检验外国的真理。这里也带出我对华生高论的第二重质疑:那些讲得头头是道的“国际经验”,在发达国家自己的实践里,效果究竟怎么样?
在“城乡中国”里,我引了一部著作,《英国城乡规划》 (BarryCulingworth、VincentNadin著 ,1963年第1版,2005年第14版,中译本见陈闽齐、周剑云、戚冬瑾、周国艳、顾大治、徐震等译,张京祥校,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意在和读者分享这本“凝结着一代学人心血的鸿篇巨制”。个人之见,想要对英国这样一个曾执世界工业化、城市化之牛耳国家的城乡规划经验有所了解,不妨从阅读这类久经磨砺的学术著作开始。这本巨著,对1909年以来英国现代城乡规划变迁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清楚的梳理。他指出,“规划是在一个‘市场理性(market rationality)的经济体系内运作,而市场理性可能与一些规划理论所推崇的理性不同乃至有所冲突”。至于“英国战后最大的变化”,“是从‘积极的规划’转向一个更有市场意识(有时是市场主导)的规划方法”。如果聚焦于从1947年到1950年代英国规划的转变,作者甚至结论说,“规划由此成为市场的仆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当市场运作时,规划才开始发挥作用)”——这些论述,与“华生式概括”究竟有什么不同,大家摆到一起读一读,高下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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