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修订并印发实施,旨在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坐标系)管理,避免重复投入,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与时空数据的互联互通。
独立坐标系是指因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以自定义的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等为系统参数,被广泛共享使用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独立坐标系可分为城市坐标系和工程坐标系。城市坐标系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通用;工程坐标系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立,一般只为单个工程建设施工服务。测绘法规定,建立独立坐标系需经政府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06年4月,原国家测绘局印发实施《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对于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全面应用,现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管理实际需要。为此,自然资源部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重点对独立坐标系的建立原则、审批权限、审批要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优化和完善。
一是明确建立原则。明确独立坐标系“非必要不建立”的原则。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或者已依法建有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坐标系能满足需要的,不再建立独立坐标系。原则上一个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只允许建立一个城市坐标系。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坐标系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坐标系。
二是厘清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的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优化了审批环节及流程。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自主选择,取消了省级审核转报环节,完善了专家评审程序。
四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独立坐标系未批先建、重复建设、公开发布、成果保管、保密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审批要件。删减了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坐标系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批要件从五个精简为三个,制定了独立坐标系统一的命名规则和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进一步优化了申请书格式文本。
考虑到独立坐标系当中的城市坐标系是当地各类测绘成果的基准,影响面比较广,新建立城市坐标系的全面使用和原有城市坐标系的停用需要留出时间区间,因此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城市坐标系的启用发布制度和过渡期制度,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确保新旧城市坐标系的平稳有序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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