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题中之义,是解决浙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然举措,也是浙江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浙江省首个系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方案,也是全国层面走在前列的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的省域实践。
《实施方案》共有六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能力、打造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业务的数字化应用、强化组织实施。
在“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方面,提出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推行全省范围内社保缴纳、居住时间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到长三角区域内累计互认。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的原则,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此外,《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全面施行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探索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探索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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