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本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贯彻“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坚持贯彻国家基本制度与地方实施性相结合,坚持改革成果与立法支撑固化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和提升实效相结合,注重从上海实际出发,聚焦新发展阶段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方向、新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制度措施,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实施办法》共四十一条。《实施办法》对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机制作了规定:明确上海市建立由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调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分类划定文化保护控制线;明确上海市制定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作为分阶段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明确上海市建立空间留白机制,对战略预留区及其启用予以严格管控。
《实施办法》对严格保护上海市耕地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市、区政府将上一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予以考核。二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优化提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进出平衡”等作出具体规范。三是明确上海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并对补充耕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出细化要求。
结合上海市实践操作,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关于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求和程序。围绕保障被征地主体合法权益,对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对近年来上海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和供后管理以及审批改革中好的机制做法作了提炼、固化,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管理质效。比如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除法律规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外,还可以约定建设要求、功能业态、产业准入、经济产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要素配置、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内容;同时,依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土地使用条件改变予以严格规范。再比如,对集体建设用地提出用地要求,对于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此类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严格控制。
围绕促进土地资源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实施办法》提出一系列创新优化机制举措:明确开展乡村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空间开发活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明确建立完善产业用地融合利用机制,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可以按规定混合布置、立体设置,并优化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和供应方式。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在土地供应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评估和现状调查,并将评估和调查结果提供给规划资源部门;土地供应时,规划资源部门将评估和调查结果一并提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开展评估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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