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这个问题关乎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一、以“三权分置”为遵循,放活土地经营权
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通过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离,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状态。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基本遵循。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平等地拥有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这一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家庭承包制下农户获得的土地权利,是由承包权和经营权组成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只有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才拥有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在理论和政策上明确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的关系。稳定,就是要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就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一讲稳定似乎就不允许经营权流动,而一讲流转和集中,似乎就只有集体重新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样两种倾向。以“三权分置”作为基本遵循,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和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来应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以不变应万变,这样,有利于使土地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能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将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放活土地经营权,必须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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