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并公布了《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城乡规划已编制并经批准,但是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应当补充编制。
根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编制消防规划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其内容应当包括: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防灾缓冲隔离地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场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消防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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