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随意变更,缺乏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多变,换一届领导更新一次规划在我国已是老生常谈。早在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共7章70条的法律专门设了一章5条9款对于城乡规划的修改进行严格的规定。但实际上每遇大的换届,新任党政领导对于本地的城市建设总是要提出一套新思路来(似乎不这样就显示不出来新领导的水平,干不出本届的新成就),需要对原有规划进行修改和变更,可是多年来全国各地似乎从来未出现因法律约束而受阻。有些地方新领导人上台后事先根本不经法定程序,大笔一挥就开始了新一轮大拆大建,至于工程项目是否合规(即原有规划)和合法(如城乡规划法),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事后跑程序“追认”了事,这样的结果,很难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正所谓人们常说的“规划规划,墙上挂挂”。
再比如说,本次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就其依据来说,提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了去年底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还提到了“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但就是没有提到已经实施了6年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括最后用了四章表述的第八篇“规划实施”部分,对该部法律也是只字未提。
改革规划体制
新型城镇化规划之“新”,应体现在规划内容之新、规划体制之新和规划实施之新。所谓规划内容之新,是相对于传统城镇化规划来说的,当前比较突出的是要在三个方面“补课”:一是生态文明与绿色低碳;二是地域风貌与人文传统;三是市场主导与包容发展。不把这三块内容(详细内容另文阐述)大比例地纳入规划,中国的城镇化将毫无“新型”可言,而且仍将在“去中国化”和不可持续的状态下无序突奔:城市人文资源缺失,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不到位,各种“城市病”凸显,产业升级缓慢和布局混乱,产业化与城市化融合不足,围绕土地资源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资源环境恶化,等等,不一而足。这种传统粗放的城镇化模式势将难以为继。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改革规划体制。
开门规划。规划尤其是城镇建设,既是要求高度的专业技术能力,又属于涉及广泛利益的决策,应坚持专业性与公开性相统一。规划草案提出到阶段性修订都应公开透明。规划专业人士从技术角度考虑的信息公开后,有利于公众普及和统一思想。这要求规划制定过程的公开,而且成立由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织的委员会负责解读规划内容,反映各方面意见。
改进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不同专业部门牵头进行,但同时和由其他部门派员参加组织一个工作委员会定期开会,以便不同专业领域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改革规划行政审查程序。分部门做出的专项规划都由政府综合部门负责审查,以便实现各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后再提交上级政府进行技术性审查。
法制规划。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包括城镇规划在内的各专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通过,取得法律效力后才可实施。凡是对原有规划进行修改者,必须详细援引包括《城乡规划法》在内的具体条款为依据,并经过人大立法表决通过,任何人、任何机构在法外、法前进行的变通、修改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这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违法纠正和问责机制,责成专门机构履行职责。官员离任审计中应加入该类履职审计内容。
2013年底中央新型城镇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城镇化开始着眼顶层设计的方向向前推进。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发布。随着“十二五”规划临近完成,全国各地即将进入“十三五”的“规划年”。其中,伴随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不断实施,以及对于新型城镇化认识的不断加深,城镇化方面的规划必须摒弃传统理念和做法,体现出应有的新意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我国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建设水平也必将在此制度环境下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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