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认为“十八大”以后中国城市设计的制度性地位较以往有得到明确和提升,但对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仍然较为片面和模糊的。而这种“困境”的产生还是源自于未能清晰界定城市设计与公权力边界的关系。本文认为,置于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城市设计应类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弹性契约”存在于空间治理体系之中,与作为“刚性契约”的国土空间规划形成良好互动,以此形成城市设计发展的制度基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较之于以往的城乡规划更加注重城市空间的资产增值、集约节约、全民所有和文化自信等方面。在此趋势下,中国的城市设计也应相应地从价值创新、精明利用、共同缔造和自然美学等方面进一步推动自身的核心技术迭代升级,以巩固相应的制度基础。同时应该看到机构改革带来的窗口时期,同样也是中国城市设计实现自身改革的重要机遇,应该从行政、社会、数据、机制、人才等五大方面建立全面完善的支撑体系,从而更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作者 | 郑书剑 汉森伯盛国际设计
城市设计历来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和实践领域中最具争议的话题,皆因其宛如“空中楼阁”一般美好而又难以捉摸,但这并非意指城市设计无迹可循,只因其本质上并不具备绝对稳态。而随着2018年规划机构改革的实施,中国城市设计的发展也相应迎来了新时代。对于这一重大转变所带来的机遇,我们认为还是要首先解决长期以来城市设计悬而未决的制度化问题,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下探索出适合城市设计的制度化安排,从而更好地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推动实现城市设计核心技术的新一轮迭代升级,并同步完善相应的支撑体系,支持中国城市设计长期健康发展。
1 中国城市设计制度基础的演变与形成
1.1 “十八大”以来城市设计相关顶层制度设计回顾
在中国,作为一项学术研究,城市设计至迟在70年代80年代就已经在国内逐步兴起;作为一项工程实践,城市设计在过往40年中国快速城镇化的历程中,对中国现代城市空间的形成也产生重大的影响。尽管如此,作为一项广为人知的社会公共事务,城市设计却长期不具备明确的制度性地位。现行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或是原《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均未对“城市设计”做出相关制度性安排。尽管如《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等地方性法规提出鼓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设计,国内主要大中城市也都有相继出台城市设计相关的标准准则,但是在缺乏顶层支持和相对明确的制度地位安排的背景下,城市设计的发展看似精彩纷呈,但实则仍是只在有限的空间中发挥作用,更是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土地经济发展的吹鼓手,愈发背离其本身应有的学术和专业价值。
2015年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关于城市工作最高层级的顶层设计中第一次对“城市设计”做出部署。在此后的一系列相关顶层设计中,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5月23日)等文件中,城市设计陆续在不同语境目标下出现,从而逐步具备规范化发展的基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然资源部也依各自职责,相继于2017年和2021年发布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在制度和技术层面进一步细化了城市设计工作开展的要求。
纵观顶层设计对城市设计认识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城市设计被认为是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性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强调了其对塑造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和对彰显城市风貌特色的价值。在日益强调文化自信的大背景下,城市设计更肩负着突显中国当代城市空间美学的重任。
但是从当前空间治理能力和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局限于对城市空间形态关系的调节,仍然是片面的;目前对城市设计在整个社会公共事务序列中制度性地位的安排,仍然是模糊的。在技术与制度的交织中,既然承认了城市设计对于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性的作用,就更应该突出城市设计更全面更理性的工具价值、尺规价值;既然承认了城市设计对于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意义,那么就应明确赋予其相应的制度地位,尤其是在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并监督实施的大背景下。
1.2 城市设计制度化的“困境”和破解
城市设计制度化或法定化的问题长期以来为学者们所关注。段进等(2017)提出了城市设计边界的局限性、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衔接不通畅以及城市设计没有明确的管理程序三个方面的城市设计制度问题,同时还提出了将城市设计内容融入法定规划,建立实施管理程序以及公众参与制度和城市设计实施监督机制等方式来强化城市设计对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1];陈天等(2019)提出我国对城市设计的概念认识不清,且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范围、研究理论与方法未形成系统化,上下级规划衔接不畅、具体事权不清等问题,提出对总体城市设计的设计范围拓展为涵盖原理城镇主要建成区的人工基础设施与地表项目,职责拓展为规划协同、跨区域整合、生态管控三方面,并把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等调整[2];周琳等(2021)提出城市设计依旧被城市内部和城市规划系统内部所束缚,且城市设计并未被纳入全域国土空间中,提出构建城市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横向融入和纵向传导体系使城市设计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有针对性的协调机制和柔性激励政策实现公共空间开发,明确风貌控制社会义务,通过推动《城市设计管理条例》1的设立来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等[3]。由此可见,城市设计的共性问题大部分学者都有共同的看法,如城市设计中的研究范围、与法定规划的衔接等,但他们针对的研究方向有着有不同的思考。
城市设计制度性地位的问题,其本质是一个公权力边界的问题。空间管治体系中,直接涉及空间资产权益的要素,以及其他可测度、可量化、可验证的管治目标,都可以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法定化。国土空间规划基于共识性的空间理性首先对公共和私有空间进行了划分(用地红线),进一步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都直接影响空间权属人的资产权益,这些重大权益都必须依托法律予以保护。而城市设计所讨论的关于空间的品质、体验、美感等问题,尽管也间接影响空间资产权益,但通常难以测度、量化、验证,包含较强的主观性,法律的订立和执行都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城市设计的某些理念甚至还涉及对私有空间的干预。因此从法律的严肃性出发,若非相当程度的共识,作为一项公权力,是不会贸然对城市设计作为任何制度安排的。参考香港《城市规划条例》,同样未见其对“城市设计”有类似的情况。
但这并不代表城市设计完全不可能具备制度性定位。我们可以观察到,“十八大”以后,传统意义上二分为“法律”和“道德”这两类“刚性契约”和“软性契约”的国家治理体系,逐步融入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第三类“弹性契约”。“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相较于完全无形的“道德”和绝对刚性的“法律”,“弹性契约”具备了成文的、基于国家公信力背书的表述。甚至在意识的形成上,可以突破大陆法系所固有的那种完全依赖成文法的机制,同样也可以引用判例形成契约共识。因此我们就可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基于相关法律形成的“刚性契约”,约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的底线,依赖国家强制力实现;而城市设计则是一种“弹性契约”,是一种立足国土空间规划形成的面向城市空间的公共干预机制,国家和社会依此探求城市空间发展的相对理想状态(顶线),依赖国家公信力实现。
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弹性社会契约的存在,并不局限于当代社会。回顾中国最早的城市规划设计论著《考工记》,其出自《周礼》,而《周礼》本身就是一部官制的理想化治国方案。而中国民间的村规民约,也大多具备了以“风水”名义形成的对村落空间形态的管治要求。而在当今西方社会,由于土地空间权属大部分私有,因而更加通过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SR)或是企业的ESG评价,来鼓励企业响应城市设计所倡导的城市公共价值,而企业在CSR、ESG方面的表现都会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影响投资者的偏好,从而形成某种程度的约束和引导。
1.3 巩固城市设计制度基础的路径探讨
因此在我们逐步肯定明确赋予城市设计制度性地位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空间治理体系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制度设计,我们建议按照以下路径,从四个方面明确城市设计的制度性地位:
(1)明确限定制度化城市设计的类型
制度化开展的城市设计在层级体系上,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对应,主要聚焦于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两个层级,并在范围上限定于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与城镇空间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范畴内,避免过度扩大化城市设计理念和范畴。除此以外,从“奥卡姆剃刀”的原理出发,笔者不建议《指南》再设置“跨区域层面或市县域层面的总体城市设计”、“乡村地区的城市设计”2、“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多种实体。至于各级政府和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以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开展的相关专项型、研究型工作,由各地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之列。
笔者的这一观点与许多学者探讨的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城市设计发展思路有较大不同。多数学者认为城市设计应该因循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覆盖的特点,同样实现广度上的全覆盖。但从实际效果出发,过多的实体类型不仅难以与国土空间规划形成清晰的工作界面,带来重复性工作,造成决策体系混乱,削弱了城市设计的核心价值,更为各地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2)将总体城市设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地方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包含总体城市设计的框架性、原则性要求以及明确需要开展详细城市设计的区域和要求(包括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作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申报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相关成果纳入相关地方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标准、准则)。经上级政府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经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标准、准则),在法理上就相应具备了制度性地位。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标准、准则)是一个较好的强化城市设计制度性地位的载体,其本身即是一个融合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地方资源环境本底以及城市建设实际需要形成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也是为数不多的市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之一3,可以统筹体现总体城市设计制度性地位和技术性重点,可以较大程度突出地方特色。但目前我国主要城市的相关城市规划技术规定都较少涉及。而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为例,其第十一章即为“城市设计指引”,详述了香港独特的城市环境下所应关注的城市设计重点问题,特别关注了城市与山脉、海旁用地、摩天大楼、公共空间、文化遗产等香港城市建设中的重点问题。“指引”既包括了规范性的条文,也以大量生动的图文配套和正反面案例辅助,体现了前文所述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弹性契约”的特点。
此外,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需要开展详细城市设计的相关工作要求,应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财政预算中落实相关编制和组织经费,进一步强化详细城市设计的制度保障。
(3)构建详细城市设计的审批体系和实施机制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开展的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分为原则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经充分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程序,交由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他同类组织,下同)审议,其中原则性文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作为本片区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的前置性依据。这与部分学者提出的将城市设计纳入详细规划的思路与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经审批通过的详细城市设计,由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应加强相关城市设计要求的宣贯,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如地区总规划师、首席设计师)对报建方案进行城市设计审查。当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援引相关城市设计原则性要求否决相关报建内容时,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指导性要求的相关问题,由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把握。
(4)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城市设计调整和修改机制
从传统至自上而下的角度看,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的检讨,必要时修订完善城市设计的原则性和指导性文件。而本文在此更加呼吁建立更开放包容的自下而上的机制,以强化体现人民城市的共同缔造。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一定人大或政协代表的组织下,如果能够提出一份获得足够利益相关人士(Stakeholder,持份者)联署支持的城市设计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予以接纳审查,如获审议通过应进一步呈交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既定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法定规划并付诸实施。
2 协同国土空间规划新使命,推动城市设计核心技术迭代升级
尽管我们首先在上文反复探讨了如何强化城市设计的制度性地位,但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土空间规划一样,城市设计存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本还上是源自于其自身的核心技术价值。而置于当前时代背景下理解此问题,就是要看到规划体系的改革,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变,更包含了空间规划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对当前我国所处于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所坚持的发展路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回应,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正是在不同维度与层面予以因应这些变化。这带来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新使命,也为城市设计的核心技术迭代升级指明了方向。
2.1 以价值创新推动城市空间的资产增值
过往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于城市经济学的关注是较为不足的。站在全国范围来看,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生活方式都对城市空间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直观反映为房地产租售市场的价值水平、交易规模、流通效率、市场偏好等因素,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城市空间形态的塑造。但是过往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极易忽略本地的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去描绘一个与本地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严重脱节的蓝图。因此确保在规划周期内,城市空间的生产与消费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趋势水平,是检验城市设计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未来,中国城市政府一方面要近一步通过宏观调控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房住不炒”),另一方面要面临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步减少、房地产税等物业资产税逐步落地等城市运营逻辑重大变化。这些都要求地方政府都将更加注重城市空间的可持续成长价值而非一次性交易价值,更加注重通过非金融措施实现城市空间的资产价值增长。而这些根本上都有赖于城市设计带来价值创新,包括创造高品质的公共空间产品、创造或更新城市空间满足不断迭代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创造更加健康化、低碳化、智慧化、艺术化等各种各样响应人本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高质量城市空间,从而不断充实内涵实现空间溢价。
2.2 以精明利用强化城市空间的集约节约
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建立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其重点核心的要求。在强化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保护的背景下,城市空间的增量水平严格控制,更加倒逼城市空间改变以往的粗放发展模式,走上集约节约利用。从经济发展的长期特征来看,进一步降低空间要素在企业生产、国民生活成本中的比例,亦有助于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和国民生活的幸福感,并直接影响“双碳”战略的实现。但集约节约并不能一味通过抑制增长实现,而是要通过对空间精打细算的精明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宏观战略布局尺度和微观建筑工程尺度之间的详细城市设计,就具备无可替代的技术优势。
详细城市设计立足街区到地块的尺度来构建城市空间,可以充分校验国土空间规划所制定的土地利用方案,在建筑工程尺度是否具备足够的合理性。在一系列建筑工程规范和使用习惯的约束下,地块的划分是否给建筑设计造成了难以克服且不必要的困难,特别诸如学校、医院、大型商业设施等这类对于选址和建筑布局有着较复杂要求的设施。由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这些困难如果无法事先规避,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空间的浪费。因此通过详细城市设计的推演模拟实现城市空间的精打细算,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组织分配,实现更大程度的经济性,是城市设计之于国土空间规划不可替代且十分重要的意义。
2.3 以共同缔造彰显城市空间的全民所有
“十八”以来党和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赋予自然资源部门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是“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简称“自然资源两统一”。这是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出发,更加强调城市空间全民所有属性,突显了城市空间在本质上就是城市提供给市民共有的“公共物品”[5]。这不仅强调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更需要私有土地也努力创造和发挥公共价值;这不仅有赖于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支撑,自上而下地鼓励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增强对城市空间公共价值的关注和贡献,更需要城市设计发现与创造更多公共和私有部门实现空间共享的机会。通过城市设计,凝聚更广泛群体实现城市公共价值的共同缔造。这不仅将创造全体公民对城市和国家更强的认同感,也将形成高效率的空间交易,促进空间要素的快速的流动和资本积累。
对于城市设计专业人士来说,在不同程度公共性的土地上,包括绝对私有的土地(例如居住用地)、半私有土地(例如商业用地等)或半公有土地(例如学校、行政办公用地等)和绝对公有土地(如广场、公园用地等),更大程度上释放地块的公共性,是其重要的专业技术价值所在。就空间层面的手段而言,包括建筑空间布局的组织优化、道路交通廊道的互联互通、营造公共空间,同时配合公平、公正、公开的用途管制措施;非空间的手段则包括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展现企业的CSR、助力提升企业的ESG评级以及强化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精神感召,鼓励和激发私有地块业主贡献更大程度的公共性[8]。
2.4 以自然美学塑造城市空间的文化自信
国土空间规划更加强调国家观念和主权意识,强调根植于这片土地上的的文化自信自强。“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提升城市空间的艺术性并非天然只是城市设计的职责,但城市设计所发挥的作用是最基本的最持久的。然而中华文化立场在城市空间环境的表达,也是对于当代中国城市设计最重大的挑战。毕竟中华文化传统上并没有经历大规模造城的实践,广阔的国土也存在巨大的地理和历史差异,建造的材料和技术也经历了重大的飞跃。同时,对于中华文化立场的坚守,也并非是完全的厚古薄今,今天我们依然有强烈的责任去创造当代的“中国式”空间美学,以实现中国文化的不断传承。
传统中国空间营造中形成的诸多美学认识尽管面临当代文明的重大挑战,但仍有许多经典共识流传至今,其核心即是对自然美学的推崇,包括对自然地物形态的化用、对自然生长规则的尊崇等等,在空间营造实践中反映在对形态、色彩、材质、肌理等各类空间元素的运用中,始终体现中华文化内秀、温和、包容等多方面的品质特点。这也得益于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延续性和统一性。而现代中国空间美学的创造,则更应该是将中国传统和全球共识相结合,继续坚持将“绿色低碳”、“天人和谐”等人类共同理念作为美学价值取向,摆脱一段时间以来的“巨构崇拜”、“异形偏好”、“装饰迷恋”等不成熟的空间美学价值观,真正将中国城市空间美学提升到令世界和历史尊崇的修养层次。
3 把握规划机构改革机遇,强化城市设计发展支撑体系
3.1 行政支撑:授权地方政府依托详细城市设计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的划定是以自上而下为主导、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尽管经历“三上三下”,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对于具体场地的研究仍然是较为粗放的,特别是在没有较清晰前置开发条件的前提下,极可能对实际的空间利用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影响后续建筑空间的整体品质。而就目前城镇开发边界的刚性地位而言,市、县级地方政府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难度极大,而一个合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必须包含一定的自下而上调整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机制。因此本文建议,在不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国土空间管制要求冲突的前提下,应该赋权地方政府以经审批的详细城市设计为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的形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以此进一步实现整体空间效益最大化。
3.2 社会支撑:依托全过程民主强化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
在空间快速增长时期,尽管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也反复要求加强公众参与,但始终因为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同时也因为法定规划在表达上仍显晦涩,非专业人士难以判读理解,加剧沟通困难。而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变化和对高质量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的公众参与是城市设计的重要使命。同时也因为其研究问题尺度更加贴近市民生活,也使得其更易得到市民有效反馈。“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务,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也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优势。当前的城市设计公众参与较多还是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这其中不可避免包含有角色和立场的限制。还是应该立足我国政体,充分发挥基层人大、政协代表的作用,制度化地实现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和共识凝聚。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地确保城市设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进一步强化城市设计的制度地位。
3.3 数据支撑:逐步建立信息化的城市设计分析决策体系
当前,对于城市空间品质的认识在技术上仍停留于较为感性的层面,特别是对于市民的行为模式、空间体验等较难以度量的因素缺乏足够的观测手段和评价方法,更缺乏足够规模的样本积累,这就相应导致城市设计的科学性受到较多质疑。近年来,一系列基于ICT技术的大数据手段开始广泛应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市设计相关的量化研究能力,但是常态化、规范化的数据积累仍然欠缺。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逐步建立,在此基础上,对于城市空间的使用也应该建立一定的客观数据积累。这如同城市需要动态更新地形图、影像图资料一样,是长期科学开展城市设计的必要前提。结合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依托手机信令、图像解析等技术,观测城市公园、广场等重要城市开敞空间的使用绩效;依托互联网地图POI、城市热力图等数据关注城市商业中心到邻里中心的发展水平和活跃程度;依托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工具实现对人们城市意象景观偏好性进行海量收集。通过建立数字化的城市设计体系,全局把握各种空间与资源、人的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从“数字采集到数字设计,再从数字设计到数字管理”的跨越[6]。
3.4 机制支撑:优化城市设计的项目管理和业务组织
作为城市设计工作的核心环节,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城市设计项目管理和业务组织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诸如项目宣传性过强、技术性不实、延续性不足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大量采用了竞赛这种机制来完成政府对第三方服务的采购。竞赛可以激发规划设计机构更大的创造力,但出于商业目的,在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华而不实的城市设计成果,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心态,用大量华丽的表达来掩盖空洞的内容,对非专业的领导和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迷惑作用,却极不具备落地的可行性,最终极大影响了城市设计的健康发展。因此城市设计的技术组织还是应该逐步转变,通过遴选专业素养高的团队,以相对稳定的机制,特别是采用诸如地区总规划师(或首席设计师等)确保长期和深入的研究,确保成果的落地可实施。在此基础上,适当配合一定的竞赛保持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思维开放性。
同时在项目规模上,要特别控制详细城市设计的规模,不宜超过5平方公里,以1-3平方公里为宜。避免城市设计无法有效聚焦具体问题,超过了一般人能够感知和理解的范畴,超过绝大部分人所具备的预见能力,并导致过长的实施周期无法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调整城市设计的计费模式,不再将面积规模大小作为城市设计计费的主要影响参数,而因融入更多元的调整因素,更加追求规划设计的深度而非规模,真正适应高质量发展时代的本质要求。
3.5 人才支撑:发展具备“一体两翼”能力体系的技术团队
城市设计专业技术团队是支持城市设计工作开展的核心力量,长期以来主要是由具备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未来也将继续发挥更大的核心作用。但是随着城市设计在新时代迎来新机遇和新使命,城市设计师和城市设计团队的能力体系,也不能再局限于空间形态设计等单一维度,当然也不可能走向无限全能。概括而言,结合上文对城市设计发展趋势的认识,笔者认为城市设计师及城市设计团队应建立“一体两翼”的核心能力体系——以 “规划师+建筑师”能力作为核心主体,以“经济师”和“律师”能力作为两翼支撑。这值得大学教育和城市设计师在长期职业生涯发展中关注。
(1)“规划师+建筑师”
主要能力包括理解人体尺度及群体行为模式特征、多尺度的空间形态语言,理解公众审美的普遍趋势,了解建筑工程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具备在特定的城市空间中挖掘合理的空间配置组织方案、实现空间效益最大化利用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多元价值的综合判断和辅助决策支持能力。
(2)“经济师”
主要是指以土地经济为主的经济量化分析能力,包括宏观尺度的城市经济结构分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分析,中微观层面的土地价值评估、土地绩效评估、开发成本测算、投资回报分析等方面。
(3)“律师”
主要是指以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和谈判沟通为主的理性表达能力,包括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熟悉掌握和具体场景的准确应用、国土空间规划意图的准确严谨表达、涉及空间权益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了解沟通及谈判协调能力、在空间组织分配中坚持社会正义和可持续的意识等方面。
4 结 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部署推动了城市设计的发展,这是十分难得的机遇,也是数十年来城市设计业界不断努力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我们应该把握这一重要历史时间,在崭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下准确定位城市设计,理解其独特的使命价值,不断在更大范围实现城市设计核心技术的迭代升级,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的五大支撑体系,定能创造城市设计发展的新境界,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城市的实现,贡献重要力量。
注释及参考文献
注释:
① 香港法例第131章。
② 根据18号文,此类型工作应列为“乡村营造”。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参考文献:
[1] 段进;兰文龙;邵润青.从“设计导向”到“管控导向”——关于我国城市设计技术规范化的思考[J].城市规划,2017,41(06):67-72.
[2] 陈天;刘君男;王柳璎.国土空间规划视角下的总体城市设计方法思考[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122-130.
[3] 周琳;孙琦;于连莉.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城市设计制度化路径[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1.557-568.
[4] 谢水双.城市设计视角下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思路与策略[J].工程技术研究,2020,5(11):159-160.
[5] 洪亮平;林启行.规划视角下城市设计的价值取向与转型发展[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1672-1679.
[6] 王建国.基于人机互动的数字化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第四代范型刍议[J].国际城市规划,2018,33(01):1-6.
[7] 唐燕.政府机构改革影响下的城市设计——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关系重构?[J].城市设计,2018,(06):44-53.
[8] 李沛东.产权、公共空间资源配置与城市设计关联研究[C].重庆大学,2015.
[9] 付帅.城市规划技术标准适度化研究[C].重庆大学,2014.
[10] 卓想;高黄根;岳波;易君;胡上春;施媛.城市设计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的路径方法研究[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1.1025-1031.
[11] 吕媛媛;王洪涛;彭程;倪剑波.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城市设计管控体系研究——以济南市为例[J].山东国土资源,2022,(06):77-82.
[12] 王青;姚隽;李灿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城市设计模式研究——基于“协同管控”和“要素传导”的视角[J].城市问题,2021,(06):43-50.
[13] 付凡;李飞翔.国土空间视角下总体城市设计技术方法探讨[D].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1.340-351.
[14] 周琳;孙琦;于连莉;叶果.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背景下的城市设计技术改革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21,(03):90-97.
*本文为202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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