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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一体化的“多规合一”

2014-11-13 10:06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作者:龙 忠

2 推进县域“多规融合”管理模式

推进县域“多规融合”,关键要统一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底图、统计口径、技术标准,增强规划融合后的统一性、权威性和长效性。

在总规的统一指导下,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同,省直有关部门要联合部署、联合推进、统一选点、集中探索,县市由政府牵头,一把手亲自抓。

重点区域规划。对已建区内存在一些未充分考虑发展要素的建设行为,在管理中应考虑在建设活动类型、建设强度等方面,采取退出或避让等管理措施;城市旧区改造应与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设计(风貌、天际线等)等相关内容,要根据已批复的区域内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设活动类型(房地产、工业、基础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强度(建设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地下开发)、建设风貌等内容进行监督,保障规划的执行力。

由于受政策要素、工程性限制条件、市远景发展用地等方面的约束,将建设活动类型、建设强度、建设时序作为管制的重点,农业发展开发用地主要属于此区域范畴。

行政辖属协调规划。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在划分建设用地管制区时,往往是基于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地形条件与开发建设需要,较少考虑邻近城市辖区的管制区划分情况。针对于此,建议各行政辖区进行土地空间管制时,需征求邻近辖区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将其作为本辖区空间管制的依据,以实现区域协调管控,共谋发展。

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资源,则是在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的权力范畴之内。因此,在重要生态资源为主的禁建区周边,需考虑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建设用地分区划定时,应与多个管理部门协商,划定一定的缓冲地带,作为严格限建的区域。

缓冲地带与弹性用地区域协调。出于管理需要,某些政策设定的禁建区往往先行划出,而后才进行用地适宜性评价与管制分区,便有可能出现禁建区周边存在适建区的情形。为避免以上情况,各管制分区之间需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地带,缓冲地带的具体宽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并给予缓冲地带介于两区管制强度之间的管控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有条件建设区,给土地利用提供了一定弹性,可有针对性地适时调整城市建设活动,而城镇规划管制分区中无对应的概念分区。 因此,为使两规在空间上有效衔接,可对城镇规划中的适建区进行细分,使城市建设用地区对应允许建设区,预留发展用地对应有条件建设区;将已建区与适建区合并为最大允许建设区, 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对应一致,从而建立空间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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