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河南省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规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构建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文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印发《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批准工作,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标准,包括申报所需的历史文化价值及能够体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2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同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历史文化名村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同时,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镇(乡)、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街巷、环境要素是历史遗存原物,保存文物丰富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需要具有一定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用地总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用地总面积的60%。
《办法》要求,要建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实施相关保护管理制度,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守住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底线,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历史建筑测绘,开展保护修缮,提升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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