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物质形态和象征,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集中承载地,是最能代表城市特色的地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但是在相关调研时发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的维修改善缺乏专项资金支持,严重制约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是典型的活态文化遗产,相对文物而言,其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需要统筹民生、安全、社会治理、人居环境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建议:一、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维护修缮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带动省级、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维护修缮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专项资金,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安全性”和“宜居性”,维护当地生产生活和历史文化的延续性。主要资助建设内容包括: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修缮、抗震加固;传统民居建筑修缮外观、内部成套化改造,每家每户增加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市政基础设施入户改造;将空置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为旅游服务、文化服务、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内容。
二、 建立合理的资金投入机制。建议采取国家、省、市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引导当地居民按照保护要求自我改善的方式进行保护修缮。私房由于风貌保护的要求因而带有公益性,私房的修缮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通过资金的补助,鼓励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所有者自发维修改善建筑的现状。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可以按100%补助,其他传统民居可以按照10%~50%之间进行补助。
三、 鼓励空置建筑的活化利用。通过税收的减免,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外的私人投资者出资维修空置的历史建筑,并改造成为家庭式旅馆或者非遗展示作坊等旅游服务设施。
四、 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由历史文化街区主管部门委派专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同时确保保护修缮的方法正确,对于不正确修缮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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