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日前,成都已对《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从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备案名称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起名为“广场”的建筑物,应达到“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的标准;以“花园、园、苑”等作为通名的建筑物,其绿地率要求由35%调整为30%;以“庄、院、庭院”等作为通名的建筑物,其绿地率要求由40%调整为35%。已经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建筑物更名必须征得产权人一致同意。此外,成都还精简了建筑物名称备案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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