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日前,住建部制定并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29日开始施行。
《办法》强调,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根据《办法》,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将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则由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将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等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办法》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住建部强调,组织编制机关应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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