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公告,《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制定和修改城市规划提出了比过往更严格的要求,施行后,重大规划的修改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同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批准了《条例》。
根据《条例》,广州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集体决策的方式避免个别领导决策失误对城市规划造成重大影响。
《条例》还对规划委员会的程序加强了要求。规委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1/2。每次参加会议人数也从不得少于1/2增加到不得少于2/3。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2/3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条例》还加强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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