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规技术层面上的缺陷
1.缺乏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致使控规过于重视微观,忽略了更应关注的宏观控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但由于总体规划在人口规模、建筑规模等方面的量化指标过于粗略,事实上长期以来经常是下一层次的规划突破了上一层次规划的指标。
在控规中对每一地块的各项要求都进行了控制,貌似很全面很细致,可是整个片区的总容量如何,与其他片区、与整个城市的关系等都很不明晰,很有可能出现严格按控规实施后整个城市总量失控和无序的现象。
另外,控规与各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好,没有能够充分协调各专项规划,经常出现与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等规划不符的情况,导致控规不得不进行反复调整。
2.地块的经济技术指标无法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面临的不确定性太多,而且社会形势的飞速发展,也往往使我们的预测与实际存在很大差距。我们为每一地块确定好的各种技术指标,很难完全对应上一个建设项目的需要。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规划,让我们不得不经常地进行调整,否则项目永远也不符合规划,招商引资项目总也落不了地。
3.用地分类僵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我国城市用地划分得细致全面。但在实际建设中,市场往往要求用地有多种混合的性质,以适应多元化的市场需求,甚至在一栋楼中就有住宅、商业、休闲娱乐、影剧院等多种功能。
目前控规虽然采取用地性质兼容表等方式来解决,但由于每个地块确定的指标还是必须对应主导用地性质的,如果各类性质的用地比例发生变化,原定的地块指
标就会失效,因此,还是没能很好地解决多元化用地性质的问题。
另外,控规也无法解决现状用地性质和将来规划用地性质之间的矛盾问题。例如:现状是工业用地、近期还没有改造意向的地块,按规划将来又要改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据此确定了相应的技术指标,而近期使用时的技术指标又应如何控制,是否还允许扩建?这也是规划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二、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来看控规改进的方向
控规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具体建设行为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建设中:“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三环节中的第一环节,如何使控规更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为审批和实施阶段打下坚实基础,是当前规划管理工作者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1.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体现规划的公平性
城市规划的作用就是调控各方利益,使其达到整体利益最优。由于城市不同地段的地价存在级差,加上城市各地段的基础设施条件、现状建筑状况、交通条件等不同,各地区的收益相差较大。
因此,在确定控规的经济技术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到地块的土地价值,尊重城市土地经济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控各方的经济利益,保证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规划目的。同时,对处于同一区位的土地,力求用地性质、地块大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一致,以保证土地利益的公正分配和规划管理标准的公平统一,这样项目建设方才会乐于遵守城市规划。
2.刚性和弹性的把握
在规划管理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一个或几个地块技术指标的调整并不会影响到最后这个区域的实施效果,只要这个区域最后总的容量没有大幅超标。同样,一个区域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活动空间,只要能保证它的性质和规模,位置的调整基本不影响其使用。因此,应深入分析控规中实际真正要控制的要素,把握好最核心的控制要素,其他的可进行弹性控制,这样的规划管理才有针对性,才不会因小失大。
3.精细控制好我们能控制的方面,灵活引导我们难以控制的方面
尽管我国在城市规划实施评价方面的研究还不多,对控规的实施评价研究就更少,但我们仍然能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控规控制的各要素中,从规划实施一致性方面来看:
道路的规划实施一致性较强,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一致性一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和经济技术指标的一致性最差。
我们不得不承认,控规对城市建设各要素的作用是有限的,有的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失效的。
因此,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可不可以思考,尽量用最少、最易操作的指标和准则控制规划管理和项目实施,把力量更多的集中在可以控制的方面,例如:
道路,我们可以努力使道路线型方案更合理更优化,深化道路周边场地的标高控制等;而对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和每一地块具体的经济技术指标等则采取更宏观、更灵活的方式进行控制,让市场来调控,这样实施效果可能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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