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控规改进的设想
(一)以“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规的基本单位,加强对控规的宏观控制
1.改革规划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之间再增加“控制单元规划”层次
“控制单元规划”就是把总规范围内的区域划分为若干个控制单元,然后在城市总规基础上,根据不同单元的区位条件、现状基本状况等,把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各类用地比例、建筑总量、基础设施容量等各种要素以量化指标的形式,逐一分解到每一控制单元中,作为指导控规编制的依据。
通过这一层次,实现了总规和控规的紧密衔接,解决了各片区容量积累导致宏观失控和无序的问题,也解决了现实工作中控规和专项规划脱节的问题。
2.增加经济分析篇章,力求在一个或几个控制单元的区域范围内达到经济收支相对平衡
不同的规划方案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同,以一个或几个控制单元为单位,可以方便我们更准确的进行这个区域内的经济分析。根据不同单元的城市环境、区位条件、交通状况、基础设施容量、级差地价、人口发展、土地需求预测等情况,进行投入—产出分析,验证容积率的合理性,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需要政府大量投入的区域(如旧城改造区)反过来提出调整地价的建议。加强经济分析,可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保证政府的必要收益;同时也能兼顾项目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引导他们按城市规划实施。另外,也为规划管理工作中解决各方矛盾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刚性控制“控制单元”中的强制性内容,弹性控制具体地块的要求
控制单元内确定的用地规模、建筑容量、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等涉及城市整体公共利益的各类要素的种类和规模总量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不能减少,保证其功能的实现,达到规划设计的宗旨,但具体的位置、用地范围等可适当调整,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具体到每个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经济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引导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还可借鉴新加坡的“白地规划”,对一些规划尚未能清晰认识、市场需求不明、不能确定具体用途的用地,明确禁止的用途、类型后,可对其用地使用不作规定,留待市场来调节。
(二)重视规划编制时的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作用
规划编制时现状调查不清,特别是对产权用地开发建设意向调查的缺失往往是导致控规可操作性差的主要原因,这给规划管理人员在审批时造成了很多的困难。因此,在控规的编制阶段就必须强调公众参与,让涉及到的产权用地单位都参与进来,当然这也意味着编制时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这种情况下,更应重视和发挥城区政府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国土、住建、环保等)的作用。
事实上,在城市建设中,职能部门和城区政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而在以往的规划管理工作中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所以经常可以看到城区政府招商来的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落不了地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规划地块推出去却招不到商的尴尬局面。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在控规的编制阶段向职能部门和城区政府通报编制计划,收集他们的招商引资计划、用地需求计划、旧城改造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企业改造项目计划等,将其纳入规划方案中全盘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控规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发挥了职能部门和公众参与规划建设的积极主动性。
(三)在控规方案中增加实施评价篇章,便于定期评估,反馈修正
受编制方式和技术手段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上还是属于一种“静态的远景蓝图”的模式,而我们面临的社会却处于急速变化和飞速扩张之中。
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因此建议在控规方案编制时要增加规划实施评价的专门章节,通过定期的实施评价,分析研究控规的实施情况,找出出现偏差的原因,调整、修正控规。在当前社会、经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动态的、科学合理的调整、完善控规,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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