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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合一”还是“三规和谐”

2014-12-31 10:00 来源:新土地规划人

规划失衡的矛盾根源

现行体制下的地方政府部门间权益差异,是造成“三规失衡”的制度原因。三个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相应级别的规划。

在国家层面,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总体目标、以全国城镇规划为空间支撑、以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为调控手段的“三大规划”,基本形成紧密联系、互为协调的规划管理格局。

简言之:“发展规划”管目标,“城乡规划”管坐标,“土地规划”管指标。

从现象看,国家层面的“三规” 失衡问题并不突出,“三规失衡”的表现主要集中在地方层面:

地方政府三个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其过程实际上是相应部门在操作。

由于代表的部门权责并不一致,导致彼此间的协调变得错综复杂,更因协调机制的缺失,常使三个规划由协作走向失衡。

首先是部门权益的争夺

失衡首先体现在部门权益的争夺。

计划经济下,各级政府是经济建设的实施主体,具有综合统筹职能的发改部门制定的发展计划,是政府各部门发展经济和管理社会的行动纲领,居绝对统领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地方政府职能发生变化,更多通过配置辖区空间资源,向社会提供有效公共物品,吸引外部投资,实现地区经济增长。这就使得原本仅为落实经济发展进行空间布局的城市规划,成为全面谋划城市发展的公共政策。主管城乡规划的建设部门,也名不符实地充当起综合协调者的角色。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是经济建设的载体,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获得发展的核心动力。

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过渡开发,使得中央政府执行最严厉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垂直管理体制,土地部门掌握了项目建设的最终裁决权,“土地规划”成为中央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最直接工具。

由此可见,三大规划作用地位的变化,直接关系到主管部门在政府决策层中的地位。部门为争夺规划的“龙头”地位,必然导致在规划思想上强调“以我为主”,规划范围追求全覆盖,规划内容力图“包罗万象”;“一个部门、一种规划”,使得三大规划范围相互重叠、内容相互渗透,彼此衔接常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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