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各地时有发生的拆除保护性建筑的现象,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制止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落实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要在2015年年底前制订完成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行动计划,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牵头单位、保障措施、进度安排,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逐步建立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各地要尽快启动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在2015年年底之前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
通知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管理。要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审查工作中,应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划等内容的审查。要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通知强调,要将保护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方针,注重完善基础设施、修缮建筑本体,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应当注重保护性建筑的保护,禁止大拆大建、拆古建新,不仅要对其建筑本体进行保护,还应当保护其历史环境、整体风貌和空间特色。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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