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村”是指能为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村庄。现状规模较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已评为省三星级康居乡村、行政村村部所在地的村庄以及适宜作为村庄形态发展的被撤并乡镇的集镇区可以优先考虑作为重点村。
“特色村”是指在产业、文化、景观、建筑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自然景观、村庄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特色产业发展较好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可以作为特色村。
“一般村”是指未列入近期发展计划或因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居住安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村庄,是重点村、特色村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庄。
为促进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正式印发。《意见》明确,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同时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将我市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三类,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
按照《意见》,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彰显特色、尊重历史。要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要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镇村布局的优化。要加大乡村历史文化、乡土特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力度,保持村庄原有的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传承乡村文明,凸显有别于城市的独特的江南乡村田园风光和质朴的乡土文化气息。
《意见》提出,要从规范镇村布局规划报批程序、开展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加快完善村庄配套设施建设、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加强一般村的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等六个方面,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同时,积极引导产业发展,以一产为基础,构建一二相容、一三相合、二三互促的三次产业联动体系,保留农村发展资源,分区引导产业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增加农民致富途径,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传统第一产业的基础,引导平原、山地和滨水地区等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发展,积极引导粮油种植、花卉苗木、特色林果、水产养殖、特色水生种植等农业产业的发展;根据转型升级的要求,推进村级工业的调整、整合、提升;依托我市江南水乡农村的优美景观、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融乡村观光、生态休闲、文化体验和度假于一体的乡村旅游业,把苏州的乡村建设成为高品位、有特色的乡村旅游胜地。
根据《意见》,通过加强和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要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目标。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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