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国新办就《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等情况举行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出席发布会并向回答了记者提问。
法国阿尔萨斯最新消息报记者:
我们知道今年的一号文件是中国的第12个,在这个文件中也对中国的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但是我却发现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出现在文件中,就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我认为如果农民拥有私有财产的话,可以对它进行租赁或者是抵押,或者可以传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或者也可以用这样的资产进行投资,所以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一重要的内容没有出现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谢谢。
陈锡文:
这个问题我觉得你理解得有点片面,因为公私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里既有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也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宪法里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当然不光是对城镇居民的私有财产保护,同时也包括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特殊性是刚才韩俊先生讲到,我们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所以土地在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下不可能实行私有化。城市居民也是这样,我们的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这块土地仍然是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农民来说,他所支配的生产和生活的资料中,既有公有的财产部分,也有私有的部分。公有部分,土地承包到他家里,土地的所有权是公有的。从土地上产出的劳动收获变成货币,这是农民自有的。农民居住的住宅,这块宅基地是集体公有的,但是房子是农民自己盖的。所以,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也要开展抵押担保的试点。
我想,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发展方向不一样,对有一些情况的理解,要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现实情况去理解,我们对农民合法的个人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当然是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否则就不可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来讲,不是说一号文件里没有谈到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这是作为一个大的前提,因为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谢谢。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授权事宜请邮件至www@planning.org.cn,中国城市规划网保留最终解释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城市规划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