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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护耕地一样保卫“乡愁”——代表委员聚焦传统村落保护难题
新华网北京3月9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涂洪长 胡星 高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智慧城市,要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域文化。全国两会期间,传统村落保护话题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强烈关注。
吊脚楼人去楼空怎么办?民族特色老建筑能不能装上铝合金门窗?古村落旅游开发热潮蕴藏哪些风险?地方官员在保卫“乡愁”的过程中如何作为?这些,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古老村落面临现代文明冲击
黔东南州黎平县地扪村保存着延续700余年的侗族建筑,其侗族干栏式木构民居与地貌、山水融为一体,极具民族特色。然而,记者近日在地扪村看到,村中“插花”一般出现了不少砖石结构的新房子。老支书吴胜华说,目前全村已有100多户人家提出或已盖了青砖白瓦的楼房。
“古村落大都位置偏远、交通闭塞,发展相对落后,一些古老建筑、自然风光、传统习俗才得以留存和传承。”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陈顺祥说,现在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很快,如果再不保护,过个三五年,这些古村落可能就被拆完了。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布弄村党支部书记蒋锦坤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许多自然村寨的面貌发生了巨大改变,乡间的石板路被水泥覆盖,农民住进了楼房,曾经的吊脚楼越来越少,家乡特色正在一点一点消失。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东南州州长廖飞说,当前传统村落保护呈现“三难”状态:一是在强化保护和合理开发方面,难以精准拿捏。比如一些地方的古村落旅游开发常常面临过度商业化的指责。二是在传承特色和现代融合方面,难以完美结合。比如吊脚楼、木房子等,很多专家觉得要保护,但群众有小康生活需求,改造愿望强烈。三是在文化遗产和文化产业方面,难以深度嫁接。村落不是“死”的东西,还承载着风貌、建筑、庆典、手工艺等一系列“活”的东西,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面临矛盾。
警惕“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
乡村旅游开发日渐热络、古镇古村的改造四处开花……近年来,随着政府有形之手和商业资本的介入,一方面带动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再造,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过度商业开发、利益分配不均等新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骆沙鸣总结了当前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良现象:重开发轻保护、缺乏有效监管体系和手段;重乡土建筑和历史景观、轻村落精神文化内涵;重新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轻传统村落保护;被动抢救性保护多、主动规划性保护少;“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屡见不鲜。
骆沙鸣认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要尊重村民自主自治,必须加强整体保护和文化生态环境保护。要使保护工作更加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避免干扰破坏村民的传统习俗和生活秩序,要让保护利用成果惠及全体村民,实现社会共享。
廖飞认为,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信息的古村古寨,保护是第一位的,旅游开发要控制边界、控制容量、控制业态。比如一些地方的古城开发一窝蜂式的搞酒吧经营,效果并不好。对于一些改变民族文化传统的商业形态,必须通过特许经营严格准入。
廖飞说,古村落搞旅游开发,一方面要让群众利益均沾,比如贵州西江千户苗寨,门票收入15%用来奖励保护老房子的村民,最近还要提高。另一方面要摆脱门票经济依赖,大量的传统村寨旅游开发,完全靠收门票不现实,但是可以在发展大健康产业、体验旅游、休闲旅游上着力,带动传统村寨的活态化开发利用。
要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古村落
尽管当前我国出台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但相关代表委员认为,对于量大面广的传统村落保护,现有的制度保障仍有待细化和强化。
骆沙鸣委员认为,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保护资金匮乏、能工巧匠缺乏;产权分散、产权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潘鲁生说,当前亟需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从法制层面解决传统村落的保护红线和保护原则、保护主体和法律责任、保护机制和保护措施、保护监督和评价执法等问题,从制度上协调和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远说,要把古村落的文化保护,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为干部考核的硬指标,因为光有保护条例,没有执行没有用。要像保护耕地一样划定古村落保护的底线和高压线。
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认为,非遗法公布四年多来,没有执行过一个案例,缺乏硬约束。许多地方领导不知道哪些是文化遗产,哪些不可移动、不可买卖,破坏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文化遗产由政府管理,官员要依法理政,就必须懂法、知法、用法。
冯骥才呼吁,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首先应学习和执行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树立依法保护理念,把这两部法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班、学习班,将执行实效列入年度考核,并建立起对政府部门的问责机制。(参与采写记者 许雪毅 赵叶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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