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在条例名称、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等方面作了多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线是一个有机整体,建成后形成城市地下管网。城市地下管网涵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标志,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综合管廊可以把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集中在一起,是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的方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大,但长期受益,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城市新区规划建设、旧区成片改造、城市道路改建实际情况不同,法规应提出不同规范要求,促进地下管廊推广使用。据此,条例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工程完工后30日内,城市地下管网权属单位应当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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