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记者从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日照市人民政府第89号市长令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全面提高日照市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日照市制定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五条。《办法》规定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办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日照城乡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审批程序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办法》对规划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办法》对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两种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规定了不同审批程序。《办法》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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