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1日从国土资源部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获悉,列入部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框架已完成,力争年内出台。该《办法》充分体现了规划“三分编制,七分实施管理”的要求,除对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查报批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外,还着重对规划的实施、评估、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除将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等对规划的规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外,还进一步细化补充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此外也充分体现了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创新,如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据了解,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至今已形成了国家、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按规划批地用地的制度已经建立,对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立法相对滞后,一定程度影响了规划地位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有关专家在座谈会上指出,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全面,各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修改的条件权限、规划实施的措施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出现了一些地方对规划编制不重视、规划实施较随意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立法,进一步细化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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