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确定京津冀、沈阳、营口、上海、南京、镇江、杭州、宁波、济南、临沂、湘潭、武汉、广州、深圳、桂林、泸州共16个城市(城市群)为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
各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重点围绕综合客运枢纽、城市货运集疏运中心、运输服务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组织模式、综合运输服务工作机制、综合运输服务标准等6项重点任务,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细化完善实施方案。城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将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示范城市创建给予土地、财税、融资、市政配套等方面的支持。示范城市要定期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编写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部。交通运输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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